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及《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6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版)>的通知》(浙建〔2024〕14 号)、《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浙农法发〔2023〕12号)、《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金综执〔2023〕24号)、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金综执〔2024〕2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予以公示。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基准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和裁量基准文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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