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3222903K/2008-01938
单位审核公开
区人社局
金东人劳社〔2008〕56号
2009-09-03
主动公开
各乡镇(街道),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金东新城区,金东经济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和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市人通〔2008〕35号),为做好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经区委研究,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年休假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休年休假。要廉洁休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公款旅游,或由下属单位、企业支付费用外出游玩。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休假的,可跨年度安排。对单位已安排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只能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确因组织原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需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区党政领导须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其他区管干部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批,机关工作人员须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支付。
三、区党政领导休假,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区党政主要领导的休假同时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乡镇(街道)、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其他人员由各主管部门批准。休年休假的领导干部要明确联系电话或方式,确保有紧急情况能及时联系。
四、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性质特点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本单位的年休假计划(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保工作人员有序休假,休假计划应在当年的3月底前(今年在9月底前)上报备案(机关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处理好休假和工作的关系,在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同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区人事部门和区各机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贯彻实施。
附件: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待遇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休假计划表》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
金华市金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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