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二、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运行规定
三、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规定
四、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
五、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七、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八、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服务承诺制
九、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廉洁制度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机关行政许可程序,公开、透明、高效地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按照本规定实施。
依法由本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核事项的办理程序,参照本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办理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核事项,具体事项由授权书另行明确。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项基本程序,按照服务投资、方便群众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五条局行政许可窗口进驻金东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后监管,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参与审查或勘察并提出意见;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助职能科室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协助纪检组处理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
第六条 局行政许可窗口与局相关职能科室应根据《金东区国土资源分局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运行规定》中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强化监督的要求,建立职责明确、沟通顺畅、运转协调、衔接紧密的内部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条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八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单;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盖有“金华市金东国土资源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文书(列明受理事项名称、申请人基本信息、受理日期、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审 查
第九条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时,对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的申请材料,应由相关科室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听证的事项,应当告知其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论证的申请事项,窗口应向职能科室提出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对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和局业务科室(单位)联系,实施现场勘察,提交做好记录,或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决定。
第十三条由行政许可科办结的事项办理程序: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报行政许可科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向政许可负责人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由许可科负责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窗口征求局相关职能科室意见或报局分管领导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窗口依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按规定属联合审查的项目,应在受理后5天内通知联办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查,并明确告知办理期限。由职能业务科室审查的事项,应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报材料及业务流转单转职能业务科室。
(二)职能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在反馈意见的同时提供勘察记录或专家论证结论。
(三)窗口在收到联合审查意见或业务流转单后应及时进行审核,除上级文件或对行政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由本局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按要求上报上级行政部门;
2.对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需要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和其他有总量控制、上级从紧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科提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建议,经征求局相关职能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委会议决定。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按照第十四条第(三)项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提出异议、申诉的,应当组织复查,并将复查处理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涉及举报、投诉、反映问题内容的,依照《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运行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窗口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窗口认为承诺期限内不能按时办结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窗口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将行政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运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东区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的实施意见》(金区委办[2008]14号)精神,理顺局内设(委托)机构职责,提高管理效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既相对分离、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又沟通顺畅、前后协调的依法行政管理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归并授权后的局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由窗口统一受理、审核,可当场办结的,窗口依法即时办结;需现场勘察或审核,相关科室(单位)在实地勘察或审核后应提出审批建议,由窗口将审核意见汇总后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审批。
第三条窗口审核人员在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前已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与法规监察科或执法大队联系,并终止审批程序,待作出处理决定后再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法规监察科或执法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与行政许可科联系,以确定被处罚事项的当事人未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
第四条 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审批期间由窗口保管,原则上不流转。需共同审查资料的,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指派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对疑难问题需向科室领导汇报后决定的,审查人员可将有关资料带回科室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其他审查人员的拟办意见。有条件的实行网上资料流转审批。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窗口应告知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制作笔录。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和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向相关业务职能科室提出组织听证的建议。
第六条 窗口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相关审批资料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窗口应当提供查阅服务。
第七条 与职能科室(单位)的业务监督管理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窗口应及时抄报或告知有关职能科室,抄报或告知的时间及方式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由窗口与各相关职能科室具体确定;窗口应定期将汇总报表报送局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有关报批资料的存档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局各业务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条件、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的流程参与行政审批工作,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审查或勘察意见。审批事项中依法需要听证或专家论证的,组织做好相关的程序。
相关业务职能科室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后的行政监管职能,并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反馈行政审批质量,并提出质疑、建议和要求;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及时向纪检组反映。
第九条 局各职能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管职能。有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制度,运用日常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受理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监督检查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十条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增加、归并、变更、废除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等建议,经办公室初审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由窗口执行。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分局的领导和纪检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采取征求被许可人和相关科室意见、抽查行政审批档案等形式,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 对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工作的举报、投诉由纪检组调查处理、在案件办结3日内,应将信息通报窗口和相关职能科室。
纪检组负责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事项中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有关规定追究工作人员过错的责任。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具有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局属单位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被许可人,是指依法获准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等。
第六条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单位)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七条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各业务职能科室及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局属单位应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
第九条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科室(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和窗口。
第十条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本局公布专门监督举报电话,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局相关业务职能科室(单位)、纪检组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信访或监察工作程序,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应依法通过适当的途径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违法实施监督监察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职能科室(单位)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移交相关执法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依法履行义务的;
(三)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实施检查中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科室(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分局窗口,由窗口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
为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审批事项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审批事项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对疑难审批事项的审核批准,经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内部审核制度,是决定许可事项的特别程序。
第二条核准员在核准疑难审批事项过程中对难以准确把握和确定的事项,可以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下列事项可以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二)属事项审批的历史遗留问题,需在变更登记时补正且界线较难把握的;
(三)审批过程中对涉及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
(四)没有审批先例的,且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五)影响重大的焦点、热点等审批事项;
(六)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审批疑难问题。
第四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审批事项,经核准员提请,由分管领导审阅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启动集体讨论程序。对决定启动集体讨论程序的事项,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召集集体讨论会议。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审批部门负责人召集、主持,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核准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法制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讨论,也可以邀请上级机关有关人员参加讨论。
第六条 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意见一致的,根据讨论结果作出处理决定。讨论意见不一致的,采取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讨论会议认为无法决定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具体应当包括以下程序:
(一)由承办人员介绍疑难登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对问题展开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讨论意见;
(四)集体讨论表决;
(五)参加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拟制《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书》。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议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名单、讨论时间、讨论地点、疑难问题的基本情况、讨论意见以及表决结果等。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单位、个人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条 经办的核准员应当根据《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书》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决定的,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程序重新讨论。
第十一条 《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书》应归入审批档案,除经审批部门负责人同意外,不得对外查阅、复制、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得到及时追究,预防、减少不当和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发生,保证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组织(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在上述机关组织中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为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示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局纪检组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应当公开。
第五条 局纪检组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制度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不称职;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八条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本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条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予以纠正,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各职能科室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仪表形象
要求:服装整洁、仪表、举止大方、环境洁净。
1.坐姿端庄,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按规定佩戴胸卡上岗。
2.窗口电脑、电话、报纸、档案资料等物品要按规定摆放整齐。
3.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保持窗口卫生。
二、服务态度
要求: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服务周到。
1.面对服务对象时,起立相迎,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自然真诚。
2.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打招呼,并请其就坐,然后再为其办理手续。
3.服务对象咨询问题时,要耐心倾听、全面细致地解答清楚,做到耐心热情、百问不厌,不冷落、刁难和讥讽服务对象。
4.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释,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服务对象提出合理化建议要认真研究采纳。
三、服务语言
要求: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语气亲切、表达清楚。
1.与服务对象交谈时,提倡讲普通话,应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
2.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应说“您好,国土资源分局窗口,请讲,”“请问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请稍等一下”等等,中断或挂上电话应先征得对方同意。
3.接待服务对象时,应说“您好,我马上给您办理”,“对不起,请稍候”,“请填写”,“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您还缺少**材料,我现在把补办件的清单给您”,“对不起,根据**规定,您的**不能办理,请原谅”,“请您于*月*日领取证件”等等。
4.服务对象办完业务离开时,应说“请慢走或再见”,尚未办妥的,应说“对不起,请补完手续再来办理”等等。
5.遇到本人无法回答的问题时要讲“对不起,请稍等,我马上帮您联系”,或者引导服务对象到应去的窗口。
6.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伤害形象的语言。
四、工作纪律
要求: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1.严格按照时限办理各类事项,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对手续、材料不全的严格实行一次告知制。
2.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自己拿不准的问题,不回避、不否定、不急于下结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或通过疑难会办制度来办理。
3.工作场所不吸烟、不吃零食,不说笑打闹,不大声喧哗,不脱岗、串岗、聊天及上网聊天、看股票、玩游戏等。
4.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不得损害国土资源分局形象,勤政廉洁,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5.不得在工作场所接待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人员,不在工作时间带小孩在大厅嬉耍。
6.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缺岗。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请假应向科室负责人事先提出,同时遵守局有关请假规定。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许可科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对许可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窗口负责人职责(核准员)
1.负责国土窗口行政许可工作。
2.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对审查员提交的申请事项、材料进行复审。
4.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按核准权限做出是否核定和上报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将材料退回给审查员或告诉审查员通知申请人补交有关材料。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审核员职责
1.受理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条件、证件是否齐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材料齐备、内容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并做好受理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核准员。
3.校对审核事项,打印证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并将批准事项的相关信息记入清册。
4.负责各类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号、归档、查询等管理工作;
5.完成科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服务承诺制
一、按照服务型机关建设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窗口对社会和群众实行服务承诺,将服务内容,程序,标准和监督办法进行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办理审批事项。
二、服务承诺坚持群众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加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升窗口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
三、实行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为:
1.规范有序,服务到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事,以岗位职责为依据,规范有序地做好服务。
2.亲情勤政,服务便民。在受理事项申请中,做到告知“一口清”、发放“一手清”。
3.限时办结,服务快捷。对事项的申请,实行限时办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给予限时办结。
4.一次告知,服务全面。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时,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的救济权利和途径。同时,竭诚提供电话、网上和现场咨询服务,做到服务全面,不缺位。
5.信息公示,服务透明。在办事窗口和相关网络上,将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6.延时服务。凡是群众有需要,即使已经到下班时间,经办人员须认真负责地接待,把其事情办妥后方可下班。
四、服务监督。对各项承诺内容实行全程监督,纠错查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主动对外公开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箱,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加强和改进各项服务。
五、违诺处理。对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处理。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廉洁制度
一、不准利用工作职权和工作便利为个人谋取私利;
二、不准利用职权接受企业宴请、参加公款旅游和高档娱乐活动;
三、不准借工作之便在企业兼职、或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经商、中介服务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亲属牟取利益;
五、不准到被申请许可的单位报销个人发票;
六、不准到被申请许可的单位租用车辆或其他高档用品;
七、不准以工作之便向被申请许可的单位索要财物;
八、不准以非法手段刁难办事对象、擅自扣押许可材料和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