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8895273B/2013-02533
单位审核公开
区府办
金区政办〔2013〕136号
2013-11-15
主动公开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金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二、实行“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府办)及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
下列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后,废止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宣布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文件;
(二)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
(三)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四)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五)符合本文件有关行政规范性概念的其他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基本程序
(一)区政府(区府办)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统一登记。提请区政府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一并向区府办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征求意见情况、部门协调情况等有关材料。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区府办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区法制办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将所有材料转区府办归口科室后交回起草单位。
2、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进入发文程序,区府办秘书科在发文登记编制发文号时,一并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印制于文件首页右上角。
3、统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区政府门户网站专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二)各镇乡(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统一登记。各镇乡(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法制办统一登记。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登记时,需提交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3份、登记并备案说明3份、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3份。
2、统一编号。区法制办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主办部门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
3、统一发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自统一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各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及时与区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2176574)。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衔接
各镇乡(街道)和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本单位办文机构与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不断提高本单位办文机构与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确保将“三统一”制度落实到位。
区法制办应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由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准确地登记编号,并定期公布已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各单位要注重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的工作衔接,严格执行有关发文字号和公文版式的规定。要认真执行定期清理制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需继续执行的,按原发布时年份号,报区政府法制办补办登记、编号,并及时公布。
五、施行时间
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13年11月1日起开始试行“三统一”制度, 2013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1.金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
2.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示范格式
3.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报告参考格式
4.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参考格式
5.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格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1:
金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
一、统一编号的组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流水号。
二、制定机关编码
(一)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制定机关编码=GJDD(金东区行政区域代码)+系统代码。
系统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以归口相应的省级部门为主线设置,具体如下:
名 称 | 代码 | 名 称 | 代码 |
区政府 | 00 | 区政府办公室 | 01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02 | 区经济商务局 | 03 |
区教育局 | 04 | 区科技局 | 05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6 | 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 07 |
区监察局 | 09 | 区民政局 | 10 |
区司法局 | 11 | 区财政局 | 12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段) | 17 | 区水务局 | 18 |
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局) | 19 | 区招商局 | 21 |
区文化体育局 | 22 | 区卫生局 | 23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24 | 区审计局 | 25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7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4 |
区统计局 | 35 | 区旅游局 | 37 |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 40 | 区物价局 | 42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43 | 区行政执法局 | 56 |
(二)各镇乡(街道)的制定机关编码=GJDT(金东区乡镇代码)+系统代码。
名 称 | 代码 | 名 称 | 代码 |
多湖街道办事处 | 01 | 东孝街道办事处 | 02 |
孝顺镇人民政府 | 03 | 傅村镇人民政府 | 04 |
源东乡人民政府 | 05 | 曹宅镇人民政府 | 06 |
赤松镇人民政府 | 07 | 塘雅镇人民政府 | 08 |
澧浦镇人民政府 | 09 | 岭下镇人民政府 | 10 |
江东镇人民政府 | 11 | 鞋塘办事处 | 12 |
三、登记年份
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在2013年登记的为“2013”。
四、流水号
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年从“开始,如2013年第1号文件为“,2013年第2号文件为“。
五、编号书写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三部分通过短“-”联结。
如区卫生局2013年第3号文件编号为:GJDD23-2013-0003。孝顺镇人民政府2013年第3号文件编号为:GJDT03-2013-0003。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示范格式
GJDD01-2013-0001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文件
金区政〔2013〕19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东区开展“三改一拆”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略)
注:编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报告参考格式
××局(镇乡、街道)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字〔××××〕××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单位制定的《×××××》(文号),按照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
附件:1.《×××××》拟印文本;
2.登记并备案说明;
3.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参考格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
现就报送登记并备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程序说明(如实选择):
(一)是否调研论证。 ( )
(二)是否公开征求意见。 ( )
(三)是否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 )
(四)是否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 )
(五)是否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 )
(六)是否简化制定程序。 ( )
(七)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针对简化制定程序的有关理由说明)。 ( )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法》、《××条例》、《××办法》、《××通知》……制定。
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
1.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
2.文件第×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第×条;
3.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第×条;
……
三、实施日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附件5:
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格式
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相关业务科、室):
《×××××××××》(草案),已经我科(室)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法性情况
……(需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废止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二、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镇乡、街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和局(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取得编号并印发后,按规定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局(镇乡、街道)法制机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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