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8895273B/2013-02519
单位审核公开
区府办
金区政办〔2013〕109号
2013-09-24
主动公开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金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金政办发〔201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区政府负总负责、区法制办牵头、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优先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且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处的纠纷矛盾。
四、行政调解的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机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行政调解机关制作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并能当场调解的,当场进行调处,不能当场调解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行政调解的实施。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调解机关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五、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设
(一)成立金东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法制办主任和司法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安监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林局、水务局、人口计生局、金东工商分局、金东国土分局、交警二大队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由法制办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金东区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区法制办承担。
(三)区法制办增挂区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牌子,负责对全区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
(四)区法制办依托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建立行政调解分中心,派一名人员担任专职行政调解员,牵头组织和参与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场所设在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内。
(五)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调解的协调、指导工作。涉及争议纠纷较多的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交通损害事故纠纷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配备专职调解工作人员。各部门基层站、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
(六)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现有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上,通过依托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等途径落实行政调解场所,明确行政调解人员,履行法定行政调解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六、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者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处理。难以确定牵头部门的,由区法制办确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二)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在区本级层面上,已经建立了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实现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和指出的执法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区法制办报送;区法制办要定期统计、分析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重大行政调解信息要随时报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和机制,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单位的行政调解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要求在10月20日前报区法制办。
(二)加强人员培训。区法制办和司法局要围绕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对行政调解人员有计划地开展行政调解业务培训,使其做到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调解技巧,又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
(三)严格考核奖惩。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镇乡(街道)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拖延,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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