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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03000000/2020-42133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15-07-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卫生局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 2015-07-24 19:12 信息来源: 区卫健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区卫生局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浙江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金华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卫生局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金东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判定标准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5分级标准

1.5.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经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论证,金华地区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疫情波及我区,并呈扩散趋势;或经省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论证,我省及相邻省份(直辖市)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疫情波及我区,并呈快速扩散趋势。

1.5.2重大事件( Ⅱ级)

经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论证,金华地区有2个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疫情波及我区;或经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论证,省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发生在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且疫情波及我区,并呈扩散趋势。

1.5.3较大事件(Ⅲ级)

辖区内发现3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出现死亡病例;或经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论证,在金东区范围内发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5.4一般事件(Ⅳ级)

辖区内发现29例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经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论证,在金东区范围内发现不明原因疾病,尚未出现聚集性疫情。

1.6 工作原则

1.6.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苗头。

1.6.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区卫生局负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各有关单位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6.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原则,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6.4信息互通、加强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合作,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处置实行区域联手、分工合作。各单位对相关信息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必要时,应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区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负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领导和协调工作;2、成立专家组和专业应急处置队伍;3、对各单位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专家委员会

区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响应措施提出建议;2、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修订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4、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3 各应急处置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救援、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检验检测、卫生监督等专业处置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疾控、卫生监督和各医疗单位应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领导小组与应急处置小组。

主要职责:

(1)医疗救援组:开展病人诊断、报告和救治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分析,查明病因,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出疫点疫区或其他控制区的划分与卫生处理、采样检测等防控措施建议。负责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3)消杀组:组织实施疫点、疫区卫生处理,对疫点、疫区的媒介生物进行监测,指导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4)检测检验组:负责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检验结果。

(5)健康教育组:编写、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卫生宣教,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公众宣传,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6)卫生监督组:对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消毒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7)后勤保障组:做好应急物资、通信、交通保障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8)各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小组:落实病例救治、监测、采样、疫点消杀、群众健康教育等工作,并协助区疾控中心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流调等工作。

3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3.2 应急响应程序

3.2.1判定  区卫生局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性质和等级,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2.2启动  经专家委员会确定启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后,由区卫生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各应急处置小组和相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措施

4.1报告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4.1.2 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1)内部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一旦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先兆时,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区卫生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对外报告

经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判定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区疾控中心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病例由收治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将病例报告卡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属地卫生院,由属地卫生院进行网络直报。区卫生局应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还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区卫生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4.1.3报告内容

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4.1.4 信息通报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由区卫生局应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将疫情及时通报相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4.2 物资准备

主要包括:临床救治设备与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物资、消杀灭物资、个人防护用品、采样与检测设备器材、检测试剂、疫苗和后勤保障物资等。

4.3个人防护

4.3.1防护原则

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处置初期,如危害因素不明或其浓度、存在方式不详,应按照类似事件最严重性质的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服应为衣裤连体,具有高效的液体阻隔(防化学物)性能、过滤效率高、防静电性能好等。一旦明确病原学,应按相应的防护级别进行防护。

4.3.2 疑似传染病疫情现场和患者救治中的应急处置防护

根据疾病传播特点和危害严重性,分别采用一级、二级和三级防护。

4.3.3 疑似放射性尘埃导致疾病的应急处置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和射线报警器,并穿戴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护口罩、防护靴和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接触放射源的人员应穿戴铅衣、铅帽。

4.3.4疑似化学物泄漏和中毒导致疾病的应急处置防护

化学物泄露和化学中毒事件将现场分成热区、温区或冷区。不同区域所需的防护各异,一个区域内使用的防护服不适合在另一区域内使用。在对生命及健康可能有即刻危险的环境(即在30分钟内可对人体产生不可修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区域)以及到发生化学事故的中心地带参加救援的人员(或其他进入此区域的人员),均需按A级(窒息性或刺激性气态毒物等)或B级(非挥发性有毒固体或液体)防护要求。

 

化学物泄露和中毒事件个体防护装置的配备标准

A

可对周围环境中的气体与液体提供最完善保护。它是一套完全封闭的、防化学品的服装,手套及靴子,以及一套隔绝式呼吸防护装置。

B

在有毒气体对皮肤危害不严重时,仅用于呼吸防护。与A级不同,它包括一套不封闭的、防溅洒的、抗化学品的服装,它可以对液体提供如A级一样的保护,但不是密封的。

C

它包括一种防溅洒的服装、配有面部完全被覆盖过滤式防护装置。

D

仅限于衣裤相连的工作服或其他工作服、靴子及手套。

4.4应急监测

4.4.1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后,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已有病例的临床特征,开展症状监测工作,发现有符合不明原因疾病定义的病例时应及时报告区疾控中心。

4.4.2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学校、厂矿企业和村庄等,应在区疾控中心指导下开展学生、职工和居民健康状况的晨(日)检。

4.4.3深入疫情发生地,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4.5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首先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尽快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分析,查找病因。

若流行病学病因不明,应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在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应立即实行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若怀疑为中毒事件时,在采取适当救治措施的同时,要尽快查明中毒原因。查清中毒原因后,给予特异、针对性的治疗,并注意保护高危人群。

调查结束后,应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目前所处阶段、影响范围、病人救治和干预(控制)措施的效果等方面进行描述和分析,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对病人的预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4.6 现场采样检测

4.6.1感染性疾病标本

标本采集应依据疾病的不同进程,进行多部位、多频次采集标本,对病死患者要进行尸体解剖。所有的标本采集工作应遵循无菌操作的原则,标本采集及运输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生物安全规定进行。

4.6.2 非感染性疾病标本

(1)食物中毒

在用药前采集病人的血液、尿液、呕吐物、粪便,以及剩余食物、食物原料、餐具、死者的胃、肠内容物等。尸体解剖:重点采集肝、胃、肠、肾、心等。

(2)职业中毒

采集中毒者的血液、尿液,以及空气、水、土壤等环境标本。尸体解剖:采集标本应根据毒物入侵途径和主要受损部位等,采集血液、肝、肾、骨等。

4.6.3实验室检测

(1)感染性疾病:一般进行抗体检测、抗原检测、核酸检测、病原分离培养、形态学检测等检测项目,依据病原体的特殊性可以开展一些特殊的检测项目。

(2)非感染性疾病:依据病因分析的要求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

4.7 控制措施

遵循边调查、边控制、边完善的原则,根据疾病的性质,决定应该采取的控制策略和措施,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控制策略与措施。

4.7.1无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1)积极救治病人,减少死亡。

(2)对共同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符合本次事件病例定义的病人,立即开展临床救治。

(3)移除可疑致病源。如怀疑为食物中毒,应立即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职业中毒应立即关闭作业场所,怀疑为过敏性、放射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开可疑的过敏原、放射源。

(4)尽快疏散可能继续受致病源威胁的群众。

(5)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4.7.2有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按照相关传染病的处置规范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采取控制措施。

5 事件终止及评估

5.1 应急反应的终止

5.1.1终止条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疾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5.1.2终止程序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并符合终止条件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终止响应。

5.2 效果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卫生局应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撰写总结报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为今后开展类似防控工作提供经验和科学依据。

6 各单位职责分工

6.1 区卫生局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与处置;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响应和终止意见,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各单位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6.2 区疾控中心

负责事件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指导或实施对疫点、疫区及其他控制区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协助区卫生局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医学观察和追踪、健康教育等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和预警。

6.3 区卫生监督所

对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消毒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协助开展样品采集检测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6.4 各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报告;做好院内感染控制,采集院内相关样本;协助开展病人流行病学调查、有关人员医学观察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专家组和应急队伍,定期对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保障

制订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方案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7.3 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设立卫生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确保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经费有效落实

7.4 通讯和交通保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和应急专业队伍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开通,保证通讯畅通。各单位应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便捷的交通运输车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8 附则

本预案由金东区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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