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03000000/2020-42141
单位审核公开
区卫健局
2015-07-24
主动公开
金东区卫生局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
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尽早发现脊灰野病毒(WPV)、疫苗衍生脊灰病毒(VDPV)、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Pre-VDPV),积极有效地应对可能突如其来发生的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VDPV等脊灰相关事件,及时采取科学、规范、有序的调查处置方法等应急措施,快速阻断病毒的传播和循环。提高脊灰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巩固我区无脊灰状态成果,保障全区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11]60号)、中国疾控中心《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中疾控疫发[2012]208号)、《浙江省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诊断标准
参照《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WS294-2008)执行。
1.5 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将事件分为三级。
Ⅰ级事件:辖区发生脊灰野病毒输入病例或本土病例;或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cVDPVs)病例。
Ⅱ级事件:辖区发现1例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Ⅲ级事件:辖区发现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循环病例。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区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负责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领导和协调工作;2、成立专家组和专业应急处置队伍;3、对各单位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专家委员会
区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协助省级专家组对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开展级别确定,提出采取的响应措施、应急准备等工作建议;2、参与制订、修订辖区内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3、协助省级专家组对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4、协助省级专家组对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3 各应急处置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救援、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检验检测、卫生监督等专业处置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疾控、卫生监督和各医疗单位应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领导小组与应急处置小组。
主要职责:
(1)医疗救援组:在省级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病人诊断、报告和救治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组:在省级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调查分析,查明病因,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出疫点疫区或其他控制区的划分与卫生处理、采样检测等防控措施建议。负责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3)消杀组:在省级专家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疫点、疫区卫生处理。
(4)检测检验组:在省级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样品的采集和检验。
(5)健康教育组:编写、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卫生宣教,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公众宣传,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6)卫生监督组:对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落实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7)后勤保障组:做好应急物资、通信、交通保障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8)各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小组: 在省级专家组的指导下,落实病例救治、监测、采样、疫点消杀、群众健康教育等工作,并协助区疾控中心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流调等工作。
3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3.2 应急响应程序
3.2.1判定 区卫生局根据省级专家组对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的综合判断和评估,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2.2启动 经省级专家组确定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后,由区卫生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各应急处置小组和相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措施
4.1报告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1)内部报告
区疾控中心收到省疾控中心在我区标本中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通报后,要立即报告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局。
(2)对外报告
经省级专家组判定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后,由区疾控中心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立即报告区卫生局和省、市疾控中心;区卫生局应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报告。
4.1.3报告内容
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4.1.4信息通报
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区卫生局将疫情及时通报相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4.2 物资准备
主要包括:临床救治设备与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物资、消杀灭物资、个人防护用品、采样与检测设备器材、检测试剂、疫苗和后勤保障物资等。
4.3 个人防护
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认真做好佩戴防护口罩、积极洗手消毒等。对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比较集中的区域和密切接触病原微生物的儿科、传染病科、神经内科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消毒、防护设备。
4.4 应急监测
4.4.1 各医疗机构发现AFP病例,要及时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
4.4.2 立即启动AFP“零病例周报告周分析”制度(必要时日报告日分析),及时发现病例。
4.4.3 加强口岸监测,防范病毒输入/输出。
4.4.4区疾控中心应立即开展AFP病例主动监测和病例搜索工作,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AFP病例漏报调查,在社区进行肢体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搜索。
4.5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发现脊灰野病毒、VDPV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后,区卫生局应及时组织应急小组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对相关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核实诊断。
4.6 标本采集
医院负责住院病例粪便标本采集,区疾控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门诊病例或携带者/接触者/健康人群的粪便标本采集。
4.7 控制措施
4.7.1 传染源管理
(1)隔离治疗病人:对VDPV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应住院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原则上至发病后45天。或隔离后连续采集患者粪便标本(每次间隔7天),VDPV病例连续2次、脊灰野病毒病例连续3次病毒分离或PCR检测阴性,可解除隔离。
(2)病例或健康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进行医学观察35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一旦出现肢体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应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4.7.2 脊灰疫苗应急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
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脊灰疫苗应急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活动。开展脊灰疫苗应急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的地区、目标人群、时间和轮次、间隔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后决定。
4.7.3 疫点消毒
区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疫点、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处理,加强对社区、托幼机构等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4.7.4 开展健康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治脊灰的科普知识宣传,使公众了解脊灰发病原因及防治方法,增强公众预防脊灰的意识,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
5应急响应终止及评估
5.1 应急反应的终止
5.1.1 终止条件
在发现cVDPVs或脊灰野病毒疫情时,在AFP监测系统保持高敏感性的基础上,最后1例病例发生麻痹3个月后无新发病例,可结合脊灰病毒环境监测、人群脊灰抗体水平调查结果,经综合风险评估可终止应急响应。
5.1.2 终止程序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并符合终止条件时,区卫生局按照省级专家组提出的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终止响应。
5.2 总结评估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卫生局应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撰写总结报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6 各单位职责分工
6.1 区卫生局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组织专家协助省级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响应和终止意见,并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6.2 区疾控中心
在省级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指导或实施对疫点、疫区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开展应急监测、接种率评估、健康教育等工作。
6.3 区卫生监督所
对疫情发生地的饮用水、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落实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协助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
6.4 各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送、诊断、治疗和报告;做好院内感染控制,采集院内相关样本;协助开展疫情监测、病人流行病学调查、有关人员医学观察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并定期对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保障
制订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方案,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7.3 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设立卫生应急专项经费,确保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置经费有效落实。
7.4 通讯和交通保障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应急专业队伍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开通,保证通讯畅通。各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便捷的交通车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8 附则
本预案由金东区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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