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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03000000/2020-42145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15-07-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卫生局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 2015-07-24 19:17 信息来源: 区卫健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区卫生局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金华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卫生局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金东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诊断标准

病例的诊断参照《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执行。

1.5 分级标准

根据血吸虫病流行严重程度及疫情变化情况,以发病范围、数量等为依据将疫情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5.1一般疫情(Ⅳ级)

本辖区出现输入性病人,一周内病例数在3例以下;

1.5.2较大疫情(Ⅲ级)

本辖区出现输入性病人,一周内病例数在4-9例;或本辖区内发现本地感染的病畜。

1.5.3重大疫情(Ⅱ级)

本辖区出现输入性病人,一周内病例数10例以上,或发现感染性钉螺。

1.5.4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本辖区内发现本地新感染病例。

1.6 工作原则

1.6.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6.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卫生局负责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6.3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的培训。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区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负责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领导和协调工作;2、成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3、对各单位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专家委员会

区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响应措施提出建议;2、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修订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4、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5、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3 各应急处置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救援、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检验检测、卫生监督等专业处置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疾控、卫生监督和各医疗单位应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领导小组与应急处置小组。

主要职责:

(1)医疗救组:开展病人诊断、报告和救治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组:开展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疫点疫区或其他控制区的划分与卫生处理、采样检测等防控措施建议,指导开展查灭螺工作。负责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3)消杀组:组织实施疫点、疫区卫生处理,指导开展疫水消毒、病人及病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4)检测检验组:负责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检验结果。

(5)健康教育组:开展现场卫生宣教,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公众宣传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6)卫生监督组:对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消毒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7)后勤保障组:做好应急物资、通信、交通保障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8)各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小组:落实病例监测、群众健康教育等工作,协助区疾控中心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流调,并落实卫生处理、查灭螺等工作。

3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3.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立即启动本预案。

3.2启动程序

3.2.1判定  区卫生局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初步判断疫情性质和等级,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2.2启动  经专家委员会确定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后,由区卫生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各应急处置小组和相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4 应急措施

4.1 报告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4.1.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1)内部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一旦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先兆,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区卫生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对外报告

经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判定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由区疾控中心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病例由收治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区卫生局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分别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还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区卫生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4.1.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4.1.4信息通报

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区卫生局将疫情及时通报相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4.2 应急物资准备

4.2.1 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青蒿琥酯。

4.2.2 灭螺药品:氯硝柳胺等。

4.2.3 防护物品:口罩、防护服、防护油、防护膏等。

4.2.4 消杀药品:漂白粉、漂精片等。

4.2.5 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等。

4.2.6 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血清学及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4.3 个人防护

应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做好个人防护,疑有接触疫水者应预防服用青蒿琥酯。

4.4 流行病学调查

由区卫生局组织协调区疾控中心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完成,应在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5 控制措施

4.5.1病人治疗

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要立即组织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4.5.2 人群预防性早期治疗

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在接触疫水后1周用青蒿琥酯进行早期预防,或在接触疫水后4周,用吡喹酮每公斤体重40毫克顿服,以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

4.5.3 人、畜查治病

对疫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和家畜进行血吸虫病普查和治疗。

4.5.4 查灭钉螺

对疫区及周边地区全面查螺,查到的有螺环境及其水系相通的所有环境立即进行灭螺,力争短期内消灭钉螺。

4.5.5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在疫区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消除可能出现的恐慌心理,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在有感染性钉螺分布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畜再感染。

4.5.6 安全用水

积极创造条件使用井水、自来水,有感染性钉螺分布的水域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

4.5.7 粪便管理

病人、病畜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创造条件使用无害化厕所,清除露天粪缸,禁止居民在河、湖、沟中倾倒粪便,洗刷粪具。

5应急响应终止及评估

5.1 应急反应的终止

5.1.1 终止条件

应急措施实施后,连续1个月未发现血吸虫病病例,灭螺后基本上查不到钉螺。

5.1.2 终止程序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并符合终止条件时,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终止响应。

5.2 总结评估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卫生局应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撰写总结报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6 各单位职责分工

6.1 区卫生局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调查与处置;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响应和终止意见,并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6.2 区疾控中心

负责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指导或实施对疫点、疫区开展现场卫生处理,提供人群查治病、现场查灭螺技术指导;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

6.3 区卫生监督所

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地的饮用水、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落实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协助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

6.4 各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送、诊断、治疗和报告;做好院内感染控制,采集院内相关样本;协助开展疫情监测、病人流行病学调查、有关人员医学观察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队伍,并定期对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保障

制订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方案,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7.3 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将血吸虫病突发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

7.4 通讯和交通保障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应急专业队伍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开通,保证通讯畅通。各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便捷的交通车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8 附则

本预案由金东区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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