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3-39376
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2016-12-28
主动公开
金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6)金东政复字第8号
申 请 人:金某,男。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镇前街17号,法定代表人:吴晨飞,职务:镇长。
申请人金某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强行损毁申请人苗木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11年4月,申请人与塘雅镇砖塘村村民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了28.934亩土地经营权,而后申请人在流转所得土地上注册了金华市金东区鲜利果园,申请人在该土地上种植了脐橙、桃子、枇杷等果树,红叶石楠、樟树、桂花、广玉兰、栾树等特殊苗木,折算市场价值350万元。2013年11月金义都市开发征用土地,申请人流转所得土地也在征用范围内。2015年6月8日,申请人领取了部分地面附着物补偿款,但青苗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投入的合理损失等未得到补偿。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及砖塘村委会要求足额补偿,但被申请人和砖塘村委会互相推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2016年1月25日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3月2日,双方参加了法院的开庭审理,该案没有当庭宣判。申请人自领取部分补偿款至今,没有收到过被申请人要求搬移的通知。在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在2016年3月4日早上6点左右,故意强行损毁、消灭了申请人种植的苗木和果树。申请人认为在双方补偿争议尚在法庭开庭没有判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即强行将申请人的苗木用机械填埋损毁,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该强制行政行为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如下:1、金义都市新区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齐推共抓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申请人承租土地所在区块系低丘缓坡改造工程合法征迁区域。被申请人一直配合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进行砖塘村的土地征用工作,整个征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申请人确实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过行政诉讼,但该诉讼和2016年3月4日的清表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2、2016年3月4日对申请人承租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工作的主体是砖塘村村委会,并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既不是涉案地块征地合同的征用方,也不是涉案地块的土地所有者代表。根据征地合同,负责交地的是该土地所有者代表--砖塘村集体经济组织。砖塘村委会曾多次书面公告被征地农户自行搬移、清表,逾期将做无主处理。2016年3月4日上午,砖塘村委会组织了对申请人涉案地块地上附着物的帮助搬移、清表工作。基于砖塘村委会的请求,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当日到场协助维护秩序。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承包土地协议书六份、收条复印件七份,证明申请人从砖塘村农户手中合法流转了涉案土地的经营权;证据2,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申请人在合法流转所得土地上注册了金东区鲜利果园;证据3,征迁苗木清查评估明细表一份,证明申请人种植的特殊苗木的规格及数量;证据4,光盘一份,内有清苗现场视频录像13段,证明被申请人2016年3月4日故意强行将申请人种植苗木损毁、消灭;证据5,受理通知书及传票各一份,证明申请人因苗木和附着物补偿争议起诉被申请人,该案正由金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证据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金区政(2013)64号、金义新区管办(2013)28号文件、金义都市新区阳光征迁政策汇编各一份,证明政府决定开展涉案地块的征迁工作;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一份,证明申请人无合法用地权;证据3,征地补偿协议一份,证明被申请人不是征地协议的双方;证据4,告知书照片7张,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砖塘村村委会多次向被征地农户告知限期搬迁;证据5,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砖塘村村委会请求被申请人在其对申请人户涉案地块进行清表作业时维护秩序;证据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起,申请人与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砖塘村村民黄良银、黄国忠、黄国民等人陆续签订《承包土地协议书》,取得了砖塘村土地约28.9亩的承包权。申请人之后在承租的土地上进行了果树、苗木的种植和相关设施的搭建。2013年10月31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低丘缓坡试点范围内曹宅、塘雅两镇土地征收工作,塘雅镇砖塘村在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双方开展工作。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间,砖塘村委会以公告形式,多次要求农户自行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果树、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2016年3月4日,砖塘村村委会对申请人位于涉案土地上的果树苗木进行了清表。清表过程中,被申请人应砖塘村委会请求派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另查明,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一份申请书未予答复为由向金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的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事项,应承担举证责任。2016年3月4日,系砖塘村委会组织并实施了对申请人涉案地块的土地清表工作,被申请人应村委会申请派员到场维护秩序。被申请人一直协助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必然实施了强制清表行为;申请人以不履行法定答复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和强制清表行为也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据此两点推定3月4日的清表行为是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被申请人本身具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相关法定职责,派员到现场并无不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现场实施了强制清表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无法证明该次清表行为是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申请人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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