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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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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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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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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金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6-12-30 17:19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金东的建设。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金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金东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金东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区应急指挥部;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卫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局、公安分局、教育局、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局、经商局、商贸办、民政局、农林局、住建局、旅游局、环保分局、市场监管局、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外事办、侨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和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向省、金华市政府和省、金华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与省、金华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进一步完善预案。

2.2.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卫计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计局分管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各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对相关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统一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金东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与市级部门有效沟通,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维护现场秩序,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4、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及其家长、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区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和相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安全运送。

6、区财政局:按《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7、区发改(物价)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行为,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8、区经商局:协助区卫计局开展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9、区商贸办: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0、区民政局:协调指导事发地镇乡(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11、区农林局: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疾病禽畜间的疫情监测系统;对农民、养殖户和种植户开展动物疫病和携带钉螺植物的预防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有螺植物消杀检疫,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和钉螺通过植物扩散;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规范养殖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病死禽畜及其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2、区住建局: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工地及建设施工人员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13、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14、金东环保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人畜共患疾病禽畜上市交易期间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负责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负责对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流通领域中的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16、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处理好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落实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人员工伤残鉴定等有关工作。

17、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发提供支持环境。

18、区外事(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计局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监测和预警,开展健康教育。

2、区卫生监督所

协助区卫计局对事件发生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泄漏及传染病等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医疗机构

按规范要求开展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

2.6.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在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10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3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相关联的疫情,且疫情波及我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且事件涉及我区。

4、我区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区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在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相关联的疫情,且疫情波及我区。

2、我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金华地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且疫情波及我区。

4、霍乱在金华地区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且疫情波及我区,有扩散趋势。

5、金华地区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相关疫情波及我区。

6、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7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疫情波及我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在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在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腺鼠疫病例。

3、在全区范围内,1周内发生霍乱病例10例以上;或2个县(市、区)发生霍乱疫情且波及我区。

4、金华地区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相关疫情波及我区。

5、我区发现3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出现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30例以上。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在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19例腺鼠疫病例。

2、在全区范围内,1周内发生霍乱病例19例。

3、在全区范围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5例以上,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和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1029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7、辖区内发现29例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与省、金华市统一的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举报电话。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计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预警

区卫计局应组织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专家组,对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区卫计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计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区卫计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计局报告。

区卫计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计局可直接上报省卫计委或国家卫计委;区卫计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省、金华市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卫计局应视情况与各相关县(市、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1)首次报告

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联系方式。

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颁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各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计局。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全市、全区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当地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省政府、金华市政府和省、金华市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5.3.政府应急响应程序

1、区政府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应急响应后,由区应急处理办公室立即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专家进驻区应急处理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地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我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提请区政府请求金华市乃至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外地(市、县)实施应急支援,并为应急支援提供条件保障。发生较大(级)或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请示金华市、省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金华市级或省级应急响应。

2、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4.应急响应措施

1、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金华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报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县(市、区)的疫区或封锁疫区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区交通局和区卫计局报告。区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区卫计局和区交通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交通部门应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区卫计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省卫计委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区卫计局要及时、主动、准确地提供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乡、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区卫计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区卫计局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5)组织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在区卫计局的领导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对不能检测的样品应按要求立即送检至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积极组织卫生应急专业人员参加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并负责对各医疗单位卫生应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4、区卫生监督所

1)在区卫计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对事发地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泄漏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计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应根据发生地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5.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区应急指挥部分别报请省、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金华市卫计委报告。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卫计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金华市卫计委。

6.2.奖励和责任

1、奖励:区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2、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卫计局及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1、信息网络体系

建立和健全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网络。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组织建设,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完善区、镇乡(街道办)、村(社区)三级疫情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区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区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充分利用全区现有医疗资源,依托金华市120急救中心,建立和完善以区中医院、各中心卫生院急诊科为主体的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结合全区医疗机构实际情况,依托金华市中心医院为传染病定点救治机构,区中医院、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室,一般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完善和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4、卫生监督体系

区卫计局要规范卫生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管理;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所的建设和管理;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区卫计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专业处置队伍。主要包括应急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杀虫处理、卫生检验检测、应急医疗救治小分队等。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疾控人员、医疗人员、卫生监督人员等队伍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等专业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区卫计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演练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区卫计局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7.2.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保障

建立区政府常规储备库及区临时应急储备库。区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区卫计、经商、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区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区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3天内我区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由区卫计局、财政局联合确定。卫生应急储备物资要定期核查、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部门要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急救人员防护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等费用。

7.3.通信和交通保障 

全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的管理和完善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管理和完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单病种专项预案,报区卫计局备案。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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