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区规范性文件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16-02649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办〔2016〕51号

  • 发布日期:

    2016-07-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1-2016-0006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16-07-11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5 15:48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金东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金东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
和再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 区耕地开发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表土剥离再利用的领导及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金东国土分局,主要负责规划审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负责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运输、堆放、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规范有序开展。乡镇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前完成表土剥离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所涉乡镇要认真编制和提交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表土剥离、运输、堆放、再利用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区耕地开发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乡镇提交的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核定表土剥离的厚度、面积、堆放地点、完成时限及表土再利用方向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耕地开发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不剥离:
1.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2.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3.其他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
第八条表土剥离的厚度一般在20至30厘米之间,平原地区要求在30至40厘米之间,实际剥离厚度以可剥离的上限为准。新垦造耕地表土再利用的厚度应在30厘米以上。
第九条 项目批准后,乡镇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抓好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乡镇应提供相关资料、图件,及时向区耕地开发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耕地开发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区耕地开发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整改意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乡镇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优先安排优质耕作层用于本乡镇土地整治项目的土壤改良。
第十二条 本辖区内暂无土地整治等可再利用项目的,应明确堆放地点集中堆放储存,也可自行调剂或由区统一调剂到附近乡镇的项目上使用。
 
第三章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表土剥离再利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资金中列支,标准为15000元/亩。
第十四条 乡镇应实行表土剥离再利用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项用于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依据区耕地开发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验收合格意见,分批向实施乡镇拨付表土剥离再利用专项资金。
表土剥离工作完成的,拨付5000元/亩的专项资金;表土再利用工作完成的,拨付10000元/亩的专项资金。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单位取得建设施工许可,乡镇仍未完成表土剥离工作的,由区财政部门在乡镇土地出让金返回中按应剥离耕地面积提取40元/平方米的耕地表土剥离费用,作为表土剥离再利用专项资金,实行全区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在表土剥离、堆放和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工作或弄虚作假的,表土剥离再利用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八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列入乡镇耕地保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金区政办〔2016〕51.pdf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