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03000000/2020-42125
单位审核公开
区卫健局
2016-07-25
主动公开
金东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金华市金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金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1.5.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置的科研和培训。加强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合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区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领导和协调工作;2、成立专家组和专业应急处置队伍;3、对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专家委员会
区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响应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3 各应急处置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救援、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检验检测、卫生监督等专业处置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疾控、卫生监督和各医疗单位应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领导小组与应急处置小组。
主要职责:
(1)医疗救援组:开展病人诊断、报告和救治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组:及时开展灾情、疫情的快速评估、监测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科学防治策略和措施。负责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3)消杀组:负责组织实施媒介生物监测,指导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4)检测检验组:负责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检验结果。
(5)健康教育组:编写、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卫生宣教,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公众宣传,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6)卫生监督组:对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消毒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7)后勤保障组:做好应急物资、通信、交通保障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8)各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小组:落实病例救治、监测、采样、疫点消杀、群众健康教育等工作,并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建立与国家、省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传染病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举报电话。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要求
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监测数据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区卫生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数据信息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对辖区内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和预警级别。各医疗卫生单位若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
3.2.2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3.2.3 预警方式与方法
(1)方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等,预警分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两种。内部预警是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公众,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区卫生局应将属于较大、重大、特大预警级别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意见及时报告区政府批准。
(2)方法 内部预警采取文件、通报、会议和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预警信息一般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4.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立即启动本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判定 区卫生局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性质和等级,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2.2 启动 经专家委员会确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后,由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进入应急状态。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小组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应急措施
5.1 报告
5.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5.1.2 报告范围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共11类35项,详见附件2。
5.1.3 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1)内部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一旦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先兆时,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区卫生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对外报告
经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判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疾控中心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病例由收治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将病例报告卡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报所在地卫生院,由所在地卫生院进行网络直报。区卫生局应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还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5.1.4 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设置要求,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特别重大及重大事件至少应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事件接报情况、背景资料、事件概况、描述流行病学分析、病因假设及验证、采取的控制措施、结论和建议等。
5.1.5 信息通报
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区卫生局将疫情及时通报各镇乡人民政府及相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5.2 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现场调查物资、消杀灭物资、个人防护用品、采样器材、取证工具、现场检测设备、实验室常用试剂与标准品、应急药品、疫苗、解毒剂及相关器械、后勤保障物资等。
5.3 个人防护
现场处置和可能造成职业暴露的人员,应按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级别的个人防护措施。
5.4 应急监测
根据不同类型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通过开展集体单位的晨检、医疗机构的疾病报告和上门搜索主动监测等方法,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5.5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根据事件性质,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培训调查人员,准备调查表。开展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情况调查、环境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筛查和密切接触者登记追踪等。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出疫点疫区或其他控制区的划分与卫生处理、采样检测建议。
5.6 采样检测
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采集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生物样品、水、食品、空气、物表等环境样品开展实验室检测。
5.6.1 到医疗机构诊治的病人、疑似病人的样品,由收治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检验;无条件检验的单位,应将采集的样品及时送区疾控中心检测。
5.6.2 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病例样品,由区疾控中心负责采样检验。
5.6.3 区疾控中心无条件检验的样品,应按要求及时送到上级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5.7 控制措施
5.7.1 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救治
根据病人的病情、传染性等,将病人和疑似病人分别送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隔离)治疗,或由医疗救治组诊疗后进行居家隔离治疗,落实社区责任医生进行随访管理。
5.7.2 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对密切接触者和共同暴露者按要求进行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出现症状的,按病人进行处理,观察期满未出现症状的解除隔离。
5.7.3 现场卫生处理
在充分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对现场卫生处理的范围、处理对象、处理方法、处理程序、技术要求以及人力、药品、器械需求等,编制切实可行的卫生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或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卫生处理。
5.7.4 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向公众传播事件相关的科学信息和防病知识,消除可能出现的恐慌心理,帮助公众树立积极应对的正确态度,引导公众采纳并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有序地实施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个人和群体的预防保护能力。必要时应开通、公布热线电话,为公众提供及时、科学的咨询报务。
5.7.5 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
必要时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疫点、疫区内的高危人群,采取应急预防接种或药物预防等措施。
5.7.6 紧急控制措施
(1)根据防控要求,必要时采取特定区域封锁隔离、交通卫生检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等紧急控制措施。
(2)对拒不执行紧急控制措施的,由区卫生局向公安部门通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3)紧急控制措施的解除
①解除紧急控制措施的条件:传染源或其他其他致病源已消除,致病途径已切断,无新病例发生。
②解除紧急控制措施的权限: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③隔离治疗、留验、医学观察期满,经医学检查确认,即可解除。
6 应急响应终止及评估
6.1 响应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6.1.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等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6.1.2 终止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并符合终止条件时,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宣布终止响应。
6.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撰写总结报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7 各单位职责
7.1 区卫生局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响应和终止意见,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7.2 区疾控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指导或实施对疫点、疫区及其他控制区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医学观察和追踪、健康教育等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和预警。
7.3 区卫生监督所
对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消毒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协助开展样品采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7.4 各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报告;做好院内感染控制,采集院内相关样本;协助开展疫情监测、病人流行病学调查、有关人员医学观察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卫生应急队伍,组建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检验检测、卫生监督执法等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定期对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2 物资保障
制订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方案,建立物资储备制度,积极配合区经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8.3 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卫生应急专项经费。
8.4 通信和交通保障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应急专业队伍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开通,保证通讯畅通。各单位应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便捷的交通运输车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9 附则
本预案由金东区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0 附件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10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3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相关联的疫情,且疫情波及我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且事件涉及我区。
4、我区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区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相关联的疫情,且疫情波及我区。
2、我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金华地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且疫情波及我区。
4、霍乱在金华地区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且疫情波及我区,有扩散趋势。
5、金华地区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相关疫情波及我区。
6、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7、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且疫情波及我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在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腺鼠疫病例。
3、在全区范围内,1周内发生霍乱病例10例以上;或2个县(市、区)发生霍乱疫情且波及我区。
4、金华地区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相关疫情波及我区。
5、我区发现3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出现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30例以上。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1~9例腺鼠疫病例。
2、在全区范围内,1周内发生霍乱病例1~9例。
3、在全区范围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5例以上,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和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10~29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7、辖区内发现29例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注:“以上”或“以下”包括该数据。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
传
染
病 | 疾病名称 | 时间 | 区域 | 病例数 (及以上) | 死亡人数 (及以上) | 其他 | |
鼠疫 | 1 | ||||||
霍乱 | 1 | ||||||
传染性非典 | 1 | 含疑似病例 | |||||
人禽流感 | 1 | ||||||
炭疽 | 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 ||||||
甲肝/戊肝 | 1周 | 集体单位 | 5 | ||||
伤寒、副伤寒 | 1周 | 集体单位 | 5 | 或2 | |||
痢疾 | 3天 | 集体单位 | 10 | 或2 | |||
麻疹 | 1周 | 集体单位 | 10 | ||||
风疹 | 1周 | 集体单位 | 10 | ||||
流脑 | 3天 | 集体单位 | 3 | 或2 | |||
登革热 | 1周 | 一个县(市、区) | 5 | 或首次发现病例 | |||
出血热 | 1周 | 集体单位 | 5 | 或1 | (高发区10例及以上) | ||
钩体病 | 1周 | 集体单位 | 5 | 或1 | |||
乙脑 | 1周 | 同一乡镇、街道 | 5 | 或1 | |||
疟疾 |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 ||||||
血吸虫病 |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吸虫病5例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 ||||||
流感 | 1周 | 集体单位 | 30 | 或1 | 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 | ||
腮腺炎 | 1周 | 集体单位 | 10 | ||||
感染性腹泻 | 1周 | 集体单位 | 20 | 或1 | |||
猩红热 | 1周 | 集体单位 | 10 | ||||
水痘 | 1周 | 集体单位 | 10 | ||||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 医疗、采供血机构 | 3 | 或疑似病例、HIV感染 | ||||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 ||||||
不明原因肺炎 |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 ||||||
食物 中毒 | ⑴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 ||||||
⑵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 |||||||
⑶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 |||||||
职业中毒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 ||||||
其他中毒 |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 ||||||
环境事件 |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 ||||||
辐射事件 | 出现意外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 ||||||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 ||||||
群体不良反应 | 预防接种反应 |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 |||||
预防服药反应 |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 ||||||
医源性感染事件 |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 ||||||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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