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3-39402
法制办
2017-12-07
主动公开
金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金东政复字第21号
申 请 人:彭智开,女。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彭智开要求撤销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案件结果告知书》(金华市优之良品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9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其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件结果告知书》,基于以下理由:一、申请人于2017.5.21从天猫网平台旗下店铺(优之良品食品专营店)购买了康吉牌罗尼巧克力威化饼干,订单编号:17868562847708221。涉案产品名称:康吉牌罗尼巧克力威化饼干,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氢化植物油(棕榈油,葵花籽油,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磷脂,维生素E),乳清粉,全脂乳粉,乳粉复合配料(脱脂乳粉,乳清粉,白砂糖,奶油,食用香料),可可粉,玉米淀粉,大豆磷脂,精炼棕榈油,食盐,蛋白粉,蛋黄粉,聚甘油脂肪酸酸酯,可可脂,小苏打,碳酸氢钠,食用香料。原产国:俄罗斯,生产日期:见包装侧面喷码,保质期:10个月,进口商: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米希尔经贸有限公司等内容。经食用后感觉不舒服,后查询此商品非法添加聚甘油蓖麻醇酸酯。二、另查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附录A中表A.1(35-36页)已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允许使用范围不包括饼干。《GB7718-2011》(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中B.4.1一般原则规定:“一般原则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也就是说涉案产品标注了聚甘油蓖麻醇酸脂按照法规是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是涉案产品为威化饼干,按照《GB2760-2014》规定:威化饼干不允许添加(聚甘油蓖麻醇酸脂),所以涉案产品为非法添加。《GB7718-2011》(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中B.4.2 全部标识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规定,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聚甘油蓖麻醇酸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脂,卡拉胶,瓜儿胶),食用香料。当一个产品是两种食品类目组合,但是添加剂不能添加在其中一种食品类目的食品,其正确的标注方式是在可以添加的食品类目后面加括号标明。所以涉案产品违反了《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及第一百二十四条(三)规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合格食品。三、被申请人以商家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能证明涉案产品为合格的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认可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货物的真实性但不适用于此案。1、入境货物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货物和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批次不一样,不认可该报告的关联性;2、入境货物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货物并没有直接注明涉案产品没有非法添加聚甘油蓖麻醇酸脂;3、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检测用的是终端产品,但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未添加聚甘油蓖麻醇酸脂,商家可能提供合格的产品来检疫证明,但是销售却使用不合格产品,被申请人以商家提供的不符合证据关联性检疫证明对被举报单位不应于处罚,并对案件予以销案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四、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反驳申请人,缺乏法律依据。1,此检疫报告和涉案产品产品的批次不一样,不能直接证明涉案产品和检疫产品的关联性。2、入境货物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货物并没有直接注明涉案产品没有非法添加聚甘油蓖麻醇酸脂。3、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检测用的是终端产品,但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未添加聚甘油蓖麻醇酸脂,商家可能提供合格的产品来检疫证明,但是销售却使用不合格产品。4、被申请人以商家提供的不符合证据关联性的检疫报告反驳申请人,且无视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铁定证据标注非法添加聚甘油蓖麻醇算酯事实及申请人提供的GB2760-2014和GB7718-2011的相关证据,对被举报单位不予处罚并销案的处罚,申请人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关于金华市优之良品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经调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康吉牌罗尼巧克力威化饼干”,被举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述销售过上述食品,目前已经下架,并说明了食品的进货来源,提供了上述食品的《海关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验证明》以及产品的检测报告。被申请人认为:依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康吉牌罗尼巧克力威化饼干经检验检疫合格,为允许进口的食品。被举报单位在进货时,已经查验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许可证件以及食品的海关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被举报单位已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提供涉案食品来源。且上述食品经检测符合GB2760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根据GB2760规定,该食品添加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可以使用在巧克力中,而涉案食品是含有巧克力的食品。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被举报单位不予处罚。上述办理结果已经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案件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证据2、申请人网络购买记录、收货照片和产品照片,证明申请人从被举报公司处购买了相关产品。证据3、金华市优之良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举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案件登记表及立案表,证明被申请人的受立案情况。证据2、不予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证据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明被申请人对投诉件的办结情况。证据4、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金华市优之良品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据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被举报单位负责人的调查内容。证据6、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等,证明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据7、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单、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被举报产品的来源。证据8、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被举报产品的检验检测情况。证据9、案件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向申请人告知的具体内容。证据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被申请人同时提供了一份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供本机关参考。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向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举报材料,称被举报人金华市优之良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天猫旗舰店中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威化饼干。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该举报。后经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取证,发现该款饼干原产俄罗斯,系被申请人从有食品经营许可的第三方公司处购买的产品。经相关机构检测,该款饼干的相关检测项目结果均为合格。被申请人据此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8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了《案件结果告知书》,将相关核查情况和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巧克力威化饼干原产国俄罗斯,第三方进口商出具了相应的购货资料,可以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被举报人从第三方进口商处的购买和再销售行为,也已尽到审慎查验的义务。举报人认为该商品标签上标注有不能直接添加到饼干中的添加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但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此添加剂可添加在巧克力中,涉案商品是含有巧克力的食品。经送交专业机构检测,涉案商品的相关检测项目均为合格。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之后,及时开展了相关核查活动,在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处罚后,将核查情况、决定内容等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程序合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件结果告知书》(金华市优之良品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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