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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多湖中央商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17 17:02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 ]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现将《多湖中央商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  月  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环城南路金华警校附近,邮政编码:3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多湖中央商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97871440@qq.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联系人:方春雷。

联系电话:82182099  传真:82182099

金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  月  日



多湖中央商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多湖中央商务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金华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市政府令2014第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多湖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签约期限

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时间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住宅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各种补偿、补助、奖励等内容计算补偿金额。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再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不按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在金华市本级范围内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置换面值为115%的购房券(即赠送15%购房补贴),不按期签约的不予置换。

(3)购房券用于购房时,所购房屋款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0%。凭报送交易所备案的购房合同,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购房券面值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当购房券面值多于购房款时,多出部分的本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当购房券面值少于购房款时,差额部门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购房券仅限于本人和直系亲属使用。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券不得通过开发商套取现金和购置非住宅房屋。

在金华市本级范围以外购房、中途放弃购房、逾期不购房或购房价未达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0%的,不得使用购房券,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在金华市本级范围内可以在金都美地、众信蝶景湾、紫金湾等按市场价选择购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房屋属于住宅的,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现房

①蝶景湾,多层和小高层建筑,户型及建筑面积(详见房源表),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②紫金湾,高层建筑,户型及建筑面积(详见房源表),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期房

金都美地,高层建筑,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的补偿。

1、搬迁费的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100㎡以下的(含100㎡),搬家费每户1800元补偿;超过100㎡部分,按4元/㎡增加搬家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2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户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8元/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装修周转计算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暂按 24 个月临时安置期加4个月装修周转期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多退少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2倍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少于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签约、腾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补偿的,须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补偿。

四、应征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与奖励

1、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

(1)被征收房屋安装水“一户一表”的,凭市自来水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每户补助700元。(2)被征收房屋安装电“一户一表”的,凭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补助:1999年6月30日前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助700元;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9日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助620元;2000年6月10日后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助240元。(3)动力电搬迁按评估确定补助。(4)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补助费:电话移机每门补助10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助108元;宽带移机每条补助108元。(5)有线电视移机补助费:有线电视移机补助费每户补助50元。(6)空调移机补助费:柜机每台补助340元;挂机每台补助210元。(7)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助800元,其他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助210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助价格。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按一次补助;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助。

2、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移交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

(2)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第1-10天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第11-20天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的奖励同房屋签约奖。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

五、土地收益金收取

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一)收取范围

1、被征收房屋中,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2、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自行改变原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

3、被征收人按成本协议价取得土地的。

(二)收取标准

1、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评估的市场价与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2、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实际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3、改变出让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4、以成本协议价取得土地的,应补交土地收益金。

六、契税优惠

(一)房屋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货币安置还是选择产权调换,新购置或产权调换房屋成交价格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

(二)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经购买商品房的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款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不动产证》时,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的(市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45㎡;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住房建设和民政部门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解决。 

八、其它事项

(一)过渡方式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未尽事宜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市政府令2014第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