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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28895273B/2017-26596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17〕18号

  • 发布日期:

    2017-03-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金东区段)征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20 11:08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金东区段)征迁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金东区段)征迁安置

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金华市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金东区段)征地拆迁工作,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9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征迁范围

  金华市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金东区段)主线及配套设施工程范围内土地及房屋,涉及金东区多湖街道、东孝街道、澧浦镇、曹宅镇、塘雅镇,具体征迁范围及涉及村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迁时间

  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征地签约,2017年5月15日前完成清表交地,2017年5月15日前完成房屋拆迁签约,2017年7月15日前完成房屋腾空。

  三、有关政策

  (一)土地征收政策

  1、区片综合价标准。征地补偿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9号)制定的标准执行。征地期间如征地补偿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2、青苗补偿费。一般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特殊青苗搬迁费按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遏止市区抢栽抢种抢建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4〕35号)、《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林果苗木评估工作细则的通知》(金政法〔2014〕15号)的规定执行。

  3、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

  坟墓补偿标准按单穴1200元/穴、双穴1800元/穴,其余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按实评估补偿。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3〕45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1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18号)执行。

  5、夹心地、边角地认定由金华市金义东城际轨道交通(金东区段)征迁指挥部及所在乡镇(街道)、村共同认定。

  ①夹心地,按只补不征原则,给予1.5万元/亩补偿;

  ②边角地,按征地政策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2)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超出应安置宅基地限额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按照其地上合法房屋重置评估价的1:2实行奖补退出。

  (3)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所有用房,按重置评估价格补偿。

  (4)被征收人不属于安置人口范围,原住宅合法产权房屋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评估价格补偿。宅基地按照其地上合法房屋重置评估价的1:2实行奖补退出(宅基地相关问题按金东区建房政策执行)。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确定:

  ①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具备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资质的单位确定。

  ②建筑占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发的证件为准或由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合法依据认定。

  ③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或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已建房,但未办理有效权属手续的,由国土、规划等部门调查认定后,按如下政策处理:

  a符合农户建房审批条件的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

  b超出该户建房政策额定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已经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按建安成本价补偿。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

  (1)搬迁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费补助1500元/户,选择宅基地的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含两次搬迁)。

  (2)临时安置费: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月(不足500元/月/户的按500元计算)支付,补助时间暂定一年,实际补助时间从房屋腾空当日开始起算。补助时间截止为落实地基当日再延后10个月。

  3、补助和奖励费

  (1)补助费。

  序号

  补贴项目

  标准

  1

  有线电视安装费

  50元/户

  2

  电话搬机费

  108元/部

  3

  宽带迁移费

  178元/门

  4

  自来水安装补助费

  700元/户

  5

  电表安装费

  700元/户

  6

  空调移机费

  柜机260元/台、挂机120元/台

  7

  太阳能热水器搬迁费

  500元/台

  8

  动力电安装补助费

  以实际评估价为准

  (2)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签约、腾空的,给予下列奖项:

  ①房屋评估奖。被征收人按要求配合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如有分户的,分户享受3000元/户奖励。

  ②签约奖。被征收人按要求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m2。

  ③腾空奖。被征收人按要求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m2。房屋腾空以验收为准。

  (三)安置政策

  1、安置方式与标准

  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两种方式。

  (1)货币安置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2002〕56号)和《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东新城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金区政〔2004〕56号)文件规定,按照合法房屋面积重置评估价的1:3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重新安置宅基地;

  (2)宅基地安置标准。根据金区政〔2014〕73号文件及相关细则执行。

  2、安置人口核定时间

  安置对象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实有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户,以统一公布的限期签约时间点的在册户籍核定人口。

  (四)资金支付

  1、征迁资金按征迁测算总资金的90%预拨到乡镇(街道),待清表交地时再予以按实结算。

  2、征地工作经费按3000元/亩,清表费用按1000元/亩支付给镇乡(街道)包干使用。

  (五)其他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土、规划、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要求严格执行阳光征地拆迁,强化政策的刚性约束,始终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征迁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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