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政府部门 >> 区府办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文件 >> 区政府文件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17-02669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17〕29号

  • 发布日期:

    2017-04-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金高速(金东段)建设工程征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20 10:20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建金高速(金东段)建设工程征迁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建金高速(金东段)建设工程征迁工作实施办法

建金高速公路(G25)建设工程是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金东段建设对于提升我区区位优势、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顺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保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征迁工作职责分工

(一)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沿线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征迁实施工作;区建金高速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总协调;发改、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农林、水务、国土、规划、环保、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努力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二)公路建设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公司职责和协议规定,做好征迁有关配合工作。

第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的政策依据

(一)《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9号);

(二)《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遏止市区抢栽抢种抢建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4〕35号);

(三)《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林果苗木评估工作细则的通知》(金政法〔2014〕15号);

(四)《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18号);

(五)《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东区村民建房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区政〔2014〕73号);

(六)《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3年金华市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金市建房〔2014〕33号);

(七)金东区政府有关抄告单;

(八)浙江建金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有关会议纪要。

第三条   征迁工作要求

(一)征迁工作按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的要求实施;

(二)沿线乡镇要加强征迁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征迁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依法征迁,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被征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充分听取被征迁权益人的意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实好被拆迁者的临时过渡方案,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三)区指挥部要认真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协助沿线乡镇妥善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积极与省指挥部和项目公司协调,按征迁协议和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征迁补偿费用,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用地报批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和数量

(一)征地拆迁范围

1、红线内征地拆迁按用地红线规定执行(包括设计变更)

2、红线外征地拆迁

(1)受影响范围内的边角地和夹心地,由项目公司、区指挥部和乡镇共同认定;

(2)环评敏感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3)新建公路从企业工厂穿过,其红线内拆迁量超过企业工厂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了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时,原则上按整体拆迁处理;

(4)未涉及的按照浙江建金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二)征地拆迁数量

1、用地数量

包括设计红线内用地量、拆迁安置用地量和“大三改”用地量等,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

在勘测定界的基础上,由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和区指挥部与沿线镇乡等成立联合调查组,结合现场实际,对包括边角地、夹心地、“大小三改”用地等进行共同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

2、房屋拆迁规划安置用地数量

安置用地数量原则上按1:1控制。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3、房屋拆迁数量

以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调查测量数据为基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单位进行详细调查丈量,确定数量。无法改变功能而需征迁的环境敏感建筑物,由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区指挥部与沿线镇乡联合调查确定。

4、地上地下构建物和地面附着物,包括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管线、市政、水利设施和河埠、机埠房、水井、水塔、晒谷场、树木、绿化物、围墙、广告牌、坟墓、庙宇等。由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和区指挥部与沿线镇乡及权属单位共同现场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

对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签认。

第五条   征迁补偿政策和费用支付

(一)征迁补偿政策

1、根据交通部、省政府关于浙江省公路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征地拆迁补偿原则为依法、据实。依法,即补偿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据实,即补偿额按实际发生的征迁数量与补偿标准计算,并经投资各方确认后列入征迁费用。

2、具体征迁补偿标准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含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费)执行。征地期间如征地补偿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涉及未有具体规定部分,而实际存在且与征地直接相关的一些补偿项目和费用,由评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并报区指挥部和项目公司单位认可。

3、征(占)用林地的补偿

征(占)用林地,由项目公司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方可施用。补偿标准按政府政策规定执行,协议由项目公司与相关单位或权益人签订。

4、征(占)用水域的补偿

征(占)用水域,由项目公司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方可施用。(1)红线占用小山塘水域的,青苗补偿按实有全塘面积计算。(2)小山塘若需异地恢复的列入三改按不低于原标准予以恢复。

5、地上地下建(构)筑物

坟墓迁移补偿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其余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按实评估补偿。

6、夹心地、边角地、小“三改”用地的补偿按只补不征原则,以现行区片价予以补偿,但不包含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7、管线搬迁补偿

工程建设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光缆、自来水等管线迁移由权属单位编制迁移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审价部门审核及项目公司认可,签订协议进行补偿。

8、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根据土地使用性质,按照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及开发建设成本,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9、拆迁工业企业补偿

补偿方式原则上以货币补偿。

对被拆迁工业企业的工业用地及地面附着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根据土地取得的方式不同,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签订协议后予以补偿。

被拆迁工业企业生产设备,由被拆迁工业企业自行搬迁,所产生的搬迁费用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签订协议后予以补偿。

10、农户拆迁安置涉及的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工程的补偿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经项目公司和区指挥部确认后,据实支付。

11、涉及农房征迁的补偿政策参照《杭金衢高速公路(金东段)拓宽改造工程农房征迁安置补偿若干规定》政策执行,涉及到宅基地安置的批基建房政策按区农房审批政策执行。

12、征地税费的缴纳

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项目用地报批必须缴纳的税费由项目公司负责落实。

13、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保障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落实。

14、擅自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建(构)筑物、种植农作物和苗木、养殖水产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费用支付

区指挥部负责与省指挥部签订征地总协议,并配合做好征用土地的报批工作,待省指挥部拨付的征地补偿费到区指挥部账户后,按签订征地协议条款及时予以拨付。

第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的奖惩机制

(一)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对完成征迁工作突出,解决矛盾纠纷得力的征迁部门、沿线镇乡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要依法征迁,阳光征迁,及时足额兑现被拆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充分听取被征迁权益人的意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落实好被拆迁者的临时过渡方案,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的稳定。

(三)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依法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故意挠乱征地拆迁工作秩序或煽动闹事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