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法律、法规依据 | 交费时限 | 交费地点 | |
1 | 耕地开垦费 |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 占用耕地、园地的28×2元 / 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再加倍收取。详见文件。 | 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 | 领证前 | 财务室 | |
2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单位 | 按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国发(2008)3号 | 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 | 财务室 | |
3 | 土地复垦费 | 毁损土地的单位 | 按文件 | 财农(1991)195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省政府(93)33号令《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 领证前 | 财务室 | |
4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用地单位 | 28元/㎡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 报批前 | 财务室 | |
5 | 土地指标调剂收入 | 用地单位 | 按取得折抵指标成本核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财综字【2010】48号,成本标准核算报市政府批准 | 报批前 | 财务室 |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 土地出让作价入股、租赁 | 用地单位 | 1、工业等生产性用地不能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限价,以评估价作参考,会审价出让。2、其它用地按以评估价为参考,按会审价;3、招标、拍卖、挂牌按成交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55号令、国土资发(2006)37号 | 按合同约定时间 | 财务室 |
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 | 用地单位 | 1、以批准之日为同一时点,根据两种用地性质标定地价,全额缴纳差价部分;2、属于房改房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按合同约定时间 | 财务室 | ||
经批准改变用途 | 用地单位 | 按市场价缴纳两种土地用途(原用途、改变用途)出让金差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按合同约定时间 | 财务室 | ||
7 | 采矿权使用费 | 采矿权人 | 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500元收取。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99)74号 | 每年一次 | 财务室 | |
| |||||||
8 | 采矿权价款 | 采矿权人 | 评估价(或招标、拍卖、挂牌价)。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99)74号、浙财建字(2006)156号 | 办证时 | 财务室 | |
9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采矿权人 | 按协议价(评估价),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 | 浙土资发(2001)223号、浙政办发[2002]2号、浙土资发[2002]46号 | 办证前 | 财务室 | |
10 | 行政处罚罚没款收入 | 处罚对象 | 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标准收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 | 处罚决定书约定时间 | 财务室 | |
11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承租人 | 按合同 | 浙财浙财【2010】61号,浙财浙财【2010】1号,浙财浙财【2010】24号浙财浙财【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按合同约定时间 | 财务室 | |
备注: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采矿登记费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免征。 | |||||||
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征地管理费自2015年1月1日起予以取消;土地登记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小微企业范围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3]300号)具体确定。 | |||||||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