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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法制办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19-10-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东政复字第8号

发布时间: 2019-10-22 17:13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东政复字第8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王某举报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答复》(以下简称:举报答复书)并重新处理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19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生产的“养生红糖"),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关于王某举报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1.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业标准在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自行作废,《标准化法条解释》第十四条第三点,即“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为“QB/T4561”,该行业标准早于2018年9月1日就自行作废,被国家标准GB/T35885-2018红糖所替代,其行为应属无标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故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2.申请人所购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遭遇侵害,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限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请人损失,其应当责令而未责令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由法制机关确定其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3.另外,关于申请人要求奖励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人的举报是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令(503号)十九条,明确规定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奖励。被申请人不依法给予奖励不符合规定。

申请人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出不正确的决定,这显然是工作问题。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为330721XXX的《消费者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内容为申请人王某投诉举报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生产的红糖产品使用的标准QB/T4561-2013已经失效,属于无标生产。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对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进行检查,2019年6月21日向金华市市场监管局12315进行了反馈,并于同日邮寄《关于王某举报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结果。申请人表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业标准在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自行作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十四条第三点“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等规定,认为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生产的红糖产品执行的QB/T4561-2013标准在2018年9月1日GB/T35885-2018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该公司属于无标生产。对此,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4月6日发布施行,该条例根据1989年4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版)第六条第一款“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的相关内容制定,而在2018年1月1日重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版)中,对于“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的相关表述已经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应当从其新的规定;同时,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书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十四条第三点“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的相关条款内容,而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96号)附件1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公布)已经于2018年3月6日废止。此外,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http://www.miit.gov.cn)的结果显示,QB/T4561-2013当前状态仍现行有效。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被投诉单位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外包装复印件等,证明其举报所涉内容。证据2、《关于王某举报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答复》,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一事的回复内容。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规范查询记录一份,证明涉案标准的现行有效性。证据2、《关于王某举报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答复》,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一事的回函内容。证据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被申请人同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部门文件供本机关参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举报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生产的“养生红糖"食品,其产品包装上所标称的生产标准“QB/T4561”已作废,该公司涉嫌无标生产食品。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关于王某举报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红糖生产标准“QB/T4561-2013”现行有效,被举报公司不存在无标生产食品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经核实,本案申请人所称“QB/T4561”标准,其正式标准编号为“QB/T 4561-2013”,系红糖食品标准,于2014年7月1日实施,系行业标准。该标准现行有效。被举报公司采用该标准生产红糖产品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称该标准已作废,涉案公司无标生产食品的说法与实际不符。被申请人据此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事实情况,并向申请人就其举报投诉的内容作出函复,内容完整,程序合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王某举报广东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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