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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07289101461/2017-03415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公安分局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日期:

    2019-11-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下发《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15 15:06 信息来源: 区公安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有效提升我局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三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从快。遵守法定办案程序要求,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质效并重。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为前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权利保障。严格履行依法取证、权利义务告知等办案要求,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下列行政案件,适用快速办理:

(一)简单赌博类案件,以“麻将”“双扣”“十三道”等参赌人员相对固定、输赢概率均等、参赌情节相当形式赌博的案件,以及赌博机类案件  ;

(二)事实清楚、定性明确、当事人没有异议的简单殴打伤害类案件;

(三)事实清楚、定性明确、当事人没有异议的简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  ;

(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

(五)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  管理类案件;

(六)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类案件  ;

(七)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类案件;

(八)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案件;

(九)其他类适宜快速办理的简单案件。

第七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八条  民警接受案件后,经过初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口头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快速办理程序,并在办案系统办理相关工作。

对纠纷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后自愿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当场履行完毕,依法不予处罚的,不再受案;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能当场履行完毕的,应当受案,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按快速办理程序办理,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按普通程序办理。

第九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审核、审批等环节发现不适合快速办理的,应予以终止,由原办案单位按普通程序处理。

为与普通行政案件区分,在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中录入案件信息时,在案件名称前面应注明“(快办)”字样,若转为普通案件办理的,案件名称做相应修改,快速办理的案件卷宗上应当加盖标有“快办”字样印章。

第十条  使用快办程序办理的案件,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但为确保执法安全,对违法嫌疑人可能处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应当带入办案区,按公安部“四个一律”要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其他行政案件可在其他办案场所(如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区、调解室、证人询问室等其他区域)开展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但不得带至办公区域、二楼及以上场所,并应纳入监控视线范围,全程录音录像,确保绝对安全。

符合前款情形的案件,人身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办案单位可以提供自书样本供其参考。自书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 有条件的可使用科大讯飞、阿里语音等语音转换工具,直接按格式化模板形成自书材料;

(二)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三)全程录音录像替代笔录。

⑴办案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设备,被询问人客观如实陈述,可以不再制作询问笔录,按快办证据保管要求做好说明保管即可;

⑵嫌疑人在相关材料中认错,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其他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

⑶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勘验、检查、辨认过程进行记录,并附简要的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第十三条  对于快速办理的下列案件,取得以下基本证据,并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呈批处罚:

(一)简单赌博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同案人陈述等;

(二)简单殴打伤害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及其伤势照片、证人证言等;

(三)简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

(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认定意见书等;

(五)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六)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等;

(七)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

(八)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被侵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案件报批前,主办单位应与分局法制部门联系沟通,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应予以调取,对本次处罚有影响的前科材料应予以调取;现场有监控的,监控应当调取。

第十四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行政案件,嫌疑人仅认错认罚的,无法定减轻情节的,在法定裁量幅度内从轻处罚,不适用不予处罚;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减轻处罚后的幅度内从轻处罚,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的,可以适用不予处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快速办理的案件和按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

(一)传唤证、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可以直接在执法办案平台开具,并由相关负责人在文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其中,检查时也可以使用印刷版检查证;

(二)违法嫌疑人被批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如八小时内已询问到位的,延长期间可以不再进行询问;

(三)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案件当事人又就同一事项提起控告的,不再受案或者重新调查。但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调解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除外;

2、办理赌博等涉案人数较多的治安案件时,可以对被现场传唤到案的涉案人员拍摄全身彩色照片并进行编号。在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可由其对照照片证实其他违法嫌疑人参与违法活动的情况,不再制作辨认笔录。 

第十六条   快办案件形成书面证据材料,按原卷宗装订规范装订保管要求形成卷宗材料。简化取证方式形成的视音频材料,需刻录光盘,全案所有视音频文件可逐个注明后刻录一个光盘,也可逐个证据刻录。对易引起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以及信访投诉等情形,在刻录时应当对视音频文件关键内容进行标注。光盘刻录两份,一份随卷保管,一份归入档案室保管。

第十七条  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纳入分局执法质量考核。

各办案单位每月办理一般程序行政案件,受案后24小时内作出行政处罚的人员数比例应当不低于65%,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2分。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3日下发的《金东分局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未尽事项,由分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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