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号 | 金环罚字〔2019〕7号 |
行政主体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对象 | 浙江辉辉工贸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 2019年1月24日至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PVC造粒生产线及新增9台塑料挤出机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审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PVC造粒生产线及新增5台塑料挤出机擅自于2018年10月投入生产,新增4台塑料挤出机擅自于2018年12月投入生产。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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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19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