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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浙江辉辉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9-12-12 16:00 信息来源: 金东生态环境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处罚文号

金环罚字〔20197

行政主体

金华市生态环境

处罚对象

浙江辉辉工贸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2019124日至3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PVC造粒生产线及新增9台塑料挤出机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审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PVC造粒生产线及新增5台塑料挤出机擅自于2018年10月投入生产,新增4台塑料挤出机擅自于2018年12月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38万元。

 

处罚日期

2019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