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地质灾害,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和谐发展,制定本预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是指突然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程度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情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在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将危及人员安全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时,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的应急行动。
灾情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行动。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果断决策,快速反应。坚持效率原则,形成信息快速通道和快速决策机制,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机制。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4.1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4.2 受灾害威胁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为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金东消防大队、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区发改局、区经商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金东供电局及地勘单位等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国土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区长直接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国土分局、民政、公安分局、住建、交通、水务、卫计、气象、通信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
1、指挥部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决定是否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
2、办公室
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调查,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紧急抢险救灾组
负责调集消防、武警、民兵等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赶赴灾区抢险救灾,指挥抢救被压埋、受重伤人员,组织人员疏散、转移,组织进行工程抢险。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消防大队、住建、交通、水务、安监、供电、旅游、教育、农林、卫计等部门组成。必要时请市武警支队、电力部门支援。
武警、区公安分局协助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险情,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金东消防大队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东供电局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灾害影响范围内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
区农林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因抢险救灾需要采伐、清理林木等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和抢险救灾中的卫生防疫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4、应急处置监测组
负责调查、核实灾情险情,组织灾(险)情监测,预测灾(险)情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与措施建议。由区国土分局牵头,水务、气象、环保等部门和地勘单位技术专家组成。
区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点基本情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基础信息,组织地勘单位技术专家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地勘单位对灾(险)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建议。
区水务局做好地质灾害影响区内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由强降雨引发山洪灾害的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和险情发生前后降雨、降水等气象信息资料,对灾区的后续气象状况进行监测预报。
区环保分局负责处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周边地区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医疗卫生救护组
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由区卫计局牵头,市场监管、农林、发改等单位组成。
区卫计局组织急救队伍,设置急救站,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供应,加强灾区食品药品监测、监督和管理,防止过期食品和失效药品流入灾区。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动植物疫情的爆发流行。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生活用品、食品价格监管工作,对趁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相关部门确保生活用品正常供应。
6、治安通讯管理组
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交警大队、交通、供电、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部门组成。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灾情的违法行为;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并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的畅通。
金东供电局负责现场应急电力供应,尽快组织修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请求市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排险和灾区生活、生产电力供应和安全,必要时架设临时供电线路。
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组织修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7、后勤生活服务组
指导灾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急需救灾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等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经商等部门及有关保险公司组成。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经商局指导监督灾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区政府负责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情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8、资金信息保障组
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配合责任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新闻发布。由区财政局牵头,发改和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负责抢险救灾和重大应急治理项目计划协调安排,协调落实有关项目资金,监督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
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广电台、报社赶赴现场对现场解说、拍照摄像、宣传报道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告给群众。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和类别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特大型(I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或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市政府领导下,由省、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具体指导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灾(险)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应急分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快速动员和组织受威胁群众,按预先确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有序组织群众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区地质灾害指挥部门组织区国土分局、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部门及地勘单位技术专家赶赴灾害现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落实和做好灾情或临灾应急工作,协助省、市级专家开展灾害应急调查,查明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2、小型(IV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IV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并成立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报、灾情或临灾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威胁群众,按预先确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有序组织群众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镇乡(街道)根据技术专家意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技术专家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害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小型(IV级)地质灾害灾情或临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监督开展。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交通、水务、民政、卫计、安监、气象、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落实相应的应急工作;同时指派专家组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灾害应急调查,查明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灾情或临灾应急和救援工作。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灾情应急期结束,撤销原划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属于已知灾害隐患点的,按防灾预案或避灾明白卡的规定,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按预定的撤离路线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属于新发现的灾害点,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国土分局部门会同民政、住建、经商、水务、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灾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地勘单位技术专家组成险情应急处置监测组,调查、核实险情;组织险情监测和巡视,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危险;编制或完善防灾预案及避灾明白卡,并及时发放到灾民及相关人员手中;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防止险情加剧;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和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如属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或险情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厅启动I、Ⅱ、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属小型地质灾害的则提请区政府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申请,提出启动预案申请由总指挥签批启动令,启动预案。启动令迅速传发各应急预案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通知紧急抢险救灾组、应急处置监测组、医疗卫生救护组、治安通讯管理组、后勤生活服务组、资金信息保障组等6个应急救援组牵头单位。
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听从应急指挥部指挥,按照预案职责要求开展灾情或临灾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指挥部下设的各应急工作组负责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精神,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落实相应的应急行动小组人员,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镇乡(街道)应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落实有关人员和工作职责,并于每年汛期前期将值班人员的名单和电话报金东国土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梅雨期和台汛期,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和值班人员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联系畅通,并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明显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破坏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滑坡、崩塌后引发的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政办发[1997]2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应急工作,防洪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或有预案的,从其规定或按其预案执行,本预案可与其配合实施。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组成单位、电话适时另行公布。
本预案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金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金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成立金东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作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金东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区减灾委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镇乡(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委员由区委宣传部、人武部、发改局、经商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林局、卫计局、旅游局、环保分局、商贸办、供销社、气象分局、供电局、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成立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本级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区级财政每年按辖区内农业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备金,做到有灾救灾、无灾储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在积极争取省、市级财政支持的同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储备库均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购置储备救灾必需的帐篷、衣被、生活日用品等救灾物资。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加强区级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区、镇乡(街道)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敬老院、学校、人防疏散场所、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引导、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建设。
组织开展对灾害信息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区气象分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国土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农林局的森林火灾和农作物、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开展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有关部门和相关镇乡(街道)通报。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区和有关镇乡(街道)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区、镇乡(街道)两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和灾情数据的汇总,并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
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镇乡(街道)两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每天8:45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分乡镇灾情数据)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区、镇乡(街道)两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区、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区、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发生Ⅲ、Ⅱ级自然灾害时,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区减灾委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发生Ⅰ级自然灾害时,由区减灾委报请市减灾委批准后进入响应程序。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灾情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乡(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启动值班制度,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救灾物资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小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自然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自然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根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设定三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在市减灾委指导下,区减灾委领导、指挥、协调;II级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III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1、启动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3万人以上。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报请市减灾委批准后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在市减灾委指导下,区减灾委领导、指挥、协调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镇乡(街道)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镇乡(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民政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援助。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有关救灾工作。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金东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区发改局、农林局、经商局、供销社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计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报请市减灾委批准后决定终止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I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受灾镇乡(街道)参加,研究分析灾情,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确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镇乡(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民政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援助。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有关救灾工作。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金东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终止I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II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III级响应状态,并报区减灾委主任。
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镇乡(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民政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计局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民政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政府或减灾委应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乡(街道)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民政局会同镇乡(街道)应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和需求,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报市民政局。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民政、财政部门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并定期通报冬春救济款下拨进度和发放情况。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发改、财政、农林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
开展倒房评估。区民政局根据受灾镇乡(街道)民政部门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镇乡(街道)民政部门,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全区灾情和镇乡(街道)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区民政局根据倒损住房核查、评估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
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加强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进度。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民政局、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责,并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乡(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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