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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289101461/2019-03414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公安分局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日期:

    2019-05-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下发《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受立案中心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5-05 09:44 信息来源: 区公安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受立案中心工作和有效化解初信初访,根据行政、刑事案件受、立案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群众来信来访及民情民访代办工作机制,实现群众反映诉求“最多访一次”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分局受立案中心设在分局信访接待室,受立案中心工作人员由分局法制、信访、督查等部门人员组成,正常直接受理分局各业务警种管辖的案件及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三条 受立案中心主要负责对全局各单位受立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民情民访代办员反映办案单位存在应受案未受案的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受立案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第四条 受立案中心对群众来访及民情民访代办员反映办案单位存在应受案未受案情况的,经过核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的可由受立案中心直接代办受理并督促办案单位办理:

(一)发现反映事项符合公安机关管辖,但群众向辖区派出所反映后未受理的;

(二)发现民情民访代办员反映事项符合公安机关管辖,但向辖区派出所反映后未受理的;

(三)其他应直接代办受理的情况。

第五条 受立案中心对群众来信反映事项,经过核查发现反映事项符合公安机关管辖,但向辖区派出所反映后未受理及未向辖区派出所反映过的事项,受立案中心将来信流转至辖区派出所办理,并实时跟踪督促办理情况。

第二章 办 理          

第六条 受立案中心代办受理的案件,由受立案中心工作人员将案情录入110接警平台后流转至辖区派出所,同时通知派出所民情民访代办员带领责任民警于30分钟内至受立案中心询问室对来访群众制作询问笔录,并办理受案手续。

受立案中心正常直接受理的各业务警种案件,由受立案中心工作人员将案情录入110接警平台后流转至各业务警种大队,由各业务警种大队民警制作询问笔录,办理受案手续。

第七条 对来访群众反映事项非本人事由的,及公安民情民访代办员来访的,但涉案当事人未到场的,经受立案中心核查反映事由,符合公安机关管辖的,可要求来访群众让涉案当事人到达受立案中心当面反映情况。

第三章 督 办          

第八条 分局法制大队、信访科、督查大队负责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法制大队负责每周对受立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受立案工作列入每月执法通报。

第九条 办案单位应于受案后的三日内将受案、调查情况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至分局受立案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受立案时间、调查情况、采取措施情况、下一步措施等。

第十条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的,办案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经调查不构成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及时作出终止调查或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经过侦查,发现属于应当撤销案件情形的,办案单位应根据《金东公安分局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三级议案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敏感刑事案件集体议案工作的规定》及时办理撤案手续。

第十二条 受立案中心工作人员采用现场走访或电话回访的形式逐案进行核实、反馈,监督办案单位依法办案。

第十三条 法制大队、督查大队、信访科等相关部门发现办案单位存在拖延办案、不依法履职或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依照分局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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