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3-39412
法制办
2019-06-07
主动公开
金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东政复字第2号
申 请 人:杨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某要求撤销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果告知函(关于金华市**商贸有限公司有奖销售行为)并重新处理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机关于5月29日就本案举行听证会,申请人未到场。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金华市**商贸有限公司抽奖的事情,被申请人在2月21日作出答复,告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十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被投诉举报人的抽奖活动没有标注中奖概率、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明显不符合该规定,同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规定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的,未公示兑奖概率、兑奖时间及兑奖方式,对与兑奖肯定也是有影响的,也是不允许的,被投诉举报人的抽奖活动参与人数众多,并且申请人也参与了抽奖,已经作证构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认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19年2月20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移交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19)3***号,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金华市**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平台举行抽奖活动涉嫌违法,并要求赔偿。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2月21日将处理结果邮寄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进行赔偿事宜被申请人已经告知被投诉人,并组织调解。被投诉人表示其在天猫平台上举行抽奖的行为均属诚信行为,并有完整的中奖记录为证,不会给普通消费者带来误导或损失,不会左右消费者选择意愿,故拒绝调解。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申请人在举报内容中陈述,被投诉举报人没有在网店页面上明确标示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兑奖方式,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网页截图显示,被投诉举报人以幸运转盘形式抽奖已经标示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规定的中奖种类、活动时间和方式。中奖种类仅为实物中奖和10元优惠券中奖,抽奖为现场即时开奖,无需特别其他说明。针对被投诉举报人没有明确标注各个奖项的中奖概率这一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一、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处理。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的前提是隐瞒事实真相,根据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奖记录中显示被诉方兑换了所有设置的奖项,没有虚设奖项,没有隐瞒抽奖真相,也没有妨碍兑奖,故被申请人认为不能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违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设置的有奖销售行为对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已经明确并没有影响抽奖人兑奖,没有虚设奖项,没有隐瞒抽奖真相,也没有妨碍兑奖,其行为不构成违法。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被举报单位淘宝天猫网店首页、抽奖页面及其购买记录截屏打印件3页,证明其举报所涉内容。证据2、《函》1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一事的回函内容。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移交函及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证据2、《函》1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一事的回函内容。证据3、被举报单位中奖纪录打印件8页,证明被举报单位有奖销售中的中奖情况。证据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被申请人还提供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供本机关参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移交函,函称举报人(即本案申请人)举报天猫(淘宝)店铺“li**旗舰店”涉嫌不正当竞争,因被举报人经营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因此将该违法行为情况移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受案后开展调查,从被举报单位金华市**商贸有限公司调取了中奖清单等证据,发现被举报单位已兑换了所有设置的奖项,其没有虚设奖项,隐瞒抽奖真相,也没有妨碍兑奖,不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被申请人同时征询了被举报单位对于调解的意见。被举报单位认为其在天猫(淘宝)店铺内的抽奖行为系诚信行为,拒绝调解。因此被申请人于2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函,将以上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本案中,被举报人拒绝调解,因此被申请人终止调解。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19年2月20日收到他机关的移交函后,及时调取证据材料,核实事实情况,并于次日向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的内容作出了函复,处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经被申请人查证,被举报人在其网店内设置的属即开型有奖销售,奖项内容清楚,根据中奖清单亦可证明其如实发放了中奖奖金或奖品,被举报人的行为并未违反上述条款中的禁止性规定。被申请人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果告知函(关于金华市**商贸有限公司有奖销售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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