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28895273B/2019-02752
单位审核公开
区府办
金区政办〔2019〕36号
2019-09-17
主动公开
江东镇、区政府有关部门:
《金东区江东低丘缓坡综合园区房屋征迁安置补偿方案》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金东区江东低丘缓坡综合园区房屋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确保金华市金东区江东低丘缓坡综合园区建设顺利推进,保护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金东区江东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主体
本次征迁工作的责任实施主体为江东镇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东区江东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江东指挥部”)与江东镇人民政府签订征迁协议,统一征迁,分级负责,按时完成。
二、征迁范围和数量
(一)征迁范围
江东低丘缓坡综合园区范围,具体以公布的征迁红线为准。
(二)征迁数量
1.房屋征迁数量由江东指挥部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征迁范围内的住房、农用房等进行调查、评估、核定数量。
2.地上构建筑物由江东指挥部和乡镇成立联合调查组,与权属单位现场检查,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确认,或委托社会评估机构予以调查后共同确认。
三、被征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确认原则
(一)土地使用面积认定
以土地证登载的面积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认定
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载面积及用途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登记确认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程序予以确认,违法建筑和超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确认。
(三)其他特殊情况认定
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已建房但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须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由村、乡镇证明,由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丈量,再由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后予以确认。
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执行。
(一)补偿标准
根据征迁调查登记,征迁补偿资料由调查公司、征迁办公室进行核实汇总,编制清册,进行公示。报江东指挥部审核后,补偿费用由征迁主体按征迁协议予以支付。
1.建筑物评估补偿标准
对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结构、成新率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产地产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折旧率按每年千分之八的标准计算,保底价为400元/㎡。
2.构筑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设施(围墙、水井、水泥地、庭院等)征迁补偿按政策规定补偿。
3.征迁安置用地
征迁安置用地须由征迁主体会同城建、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城乡规划统一选址,落实安置地块。
(1)征迁安置用地规模原则上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2)征迁安置用地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费用、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征迁安置费用、规划设计费用等由江东指挥部确认后按实际发生补偿。
4.基础设施破坏补偿
由于受项目建设影响,原村庄规划或新农村建设标准受到破坏,应按原标准或略高于原标准予以恢复或异地重建。
(二)安置方式
本次征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一户一宅”安置与公寓式安置三种方式,被征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农房征迁按被征迁房屋重置评估价的3倍给予补偿,不再重新安置宅基地,并在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的3倍补偿金额(不含各类补助费、奖励费、装修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增加十个百分点予以一次性优惠补偿。具体操作细则可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2.“一户一宅”安置方式
(1)安置人口的确定
参照《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结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东区村民建房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区政〔2014〕73号)予以确定。
(2)安置用地根据城乡规划、村庄布局规划要求,由征迁人予以落实。按相关政策标准选择宅基地,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批基建房的手续办理。
(3)安置地点及要求,根据“一户一宅”且不超标准的原则安排宅基地,安置面积享受上限标准,征迁主体负责征迁安置户房屋地基基础设施配套施工至地坪标高±0.00米。
(4)安置小区配套设施标准
道路:小区内道路和小区连接到主干线通道路面硬化。
水:自来水接到各安置户的地基边缘。
电:电源接到各安置户的地基边缘。
其他路线:有线电视、电话线接到地基边缘。
排污、排水:做好小区内、外的排污、排水管道。
绿化:安置小区内按规划设计标准进行绿化。
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按规划设计要求做好安置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建设。上述各项工程费用由征迁主体负责,按照招投标方式明确施工主体。
3、公寓式安置方式
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按金市政〔2014〕52号令执行。
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被征迁人持有国有土地证的房屋参照《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执行。
六、临时周转房补助标准
被征迁人的临时周转房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费及搬迁补助费等费用由征迁主体负责,具体标准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从被征迁房屋腾空之日起到落实到安置地块基础之日,再加十个月计算,过渡费按被征迁户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补助,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二)搬迁费标准
被征迁人住宅、非住宅范围建筑面积在100㎡(含100 ㎡)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600元的标准补助;房屋建筑面在100㎡以上的,在每户600元基础上,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增加2元的标准补助,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费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电视、电话、宽带移装补偿费标准
对原装有电话和有线电视的被征迁人,按现行移装所需费用予以补偿,即有线电视50元/户,电话108元/户,宽带178元/条。
(四)水、电设施补偿标准
拆除住宅的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执行安装自来水“一户一表”的,凭村委会出具的“征迁一户一表证明”按700元/户补偿。拆除住宅的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执行安装照明用电“一户一表”的,凭用电管理所出具的“征迁一户一表照明”按700元/户补偿。动力电按评估价补偿。
(五)空调移机费标准
按柜机340元/台/次,挂机210元/台/次补偿。
(六)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标准
按500元/台补偿,其他多功能的热水器按实计算。
(七)燃气电热水器征迁补偿标准
按210元/台标准补偿。
选择异地迁建实物安置的,第(二)至(七)项补偿费按二次结算,第(一)项按一次结算。
(八)装修补偿费标准
按照被征迁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七、征迁奖励政策
(一)房屋评估调查奖标准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做好征迁房屋评估和调查工作的,依据合法确认户数(不含辅助用房)按5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房屋签约奖标准
凡在规定时间内被征迁人签订房屋征迁协议的,征迁人按下列标准支付奖励费用:第1-10天以内签约的,按1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第11-20天以内签约的,按5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奖励。
(三)腾空房屋奖标准
凡在规定时间内被征迁人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未擅自拆毁房屋结构(门、窗、水、电、管线等)且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征迁人按下列标准支付奖励费用:第1-7天内腾空房屋,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第8-15天以内腾空房屋的,按6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未尽事宜,以“一事一议”和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本方案仅适用于金华市金东区江东低丘缓坡综合园区规划范围内征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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