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3222903K/2020-39512
单位审核公开
区人力社保局
2020-10-22
主动公开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 、省委、市委和 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落实党中央 、 省委、市委和区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三)协助指导监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案卷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区仲裁员 、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以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完成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事业编制 2名。设院长 1名 。
第五条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紧 密围绕单位中 心工 作 ,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 、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 作风建设 、纪律建设 ,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深 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不 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发扬党内民主 ,加强党内监督 ,坚持党要管党 、 从严治党 ,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 、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 ,服务人才成长 ,促 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的建设 、干部人事 、 资产财务由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 一管理。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业务运行等事宜 ,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华市金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 调整由中共金华市金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 4月 7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