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03000000/2020-45098
单位审核公开
区科技局
金东科〔2020〕32号
2020-11-18
主动公开
GJDD05-2020-0002
失效
2020-11-17
各相关单位:
现将《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园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金东区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金东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华市金东区经济商务局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7日
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园区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推动金东区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促进金东区产业优化升级,全力打造金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新动能,积极开辟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双轨并行的新路径,拟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多地建立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园区(以下简称“飞地园区”或“飞地”)。为规范飞地园区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一、入驻对象
结合金东区产业现状,飞地园区将引导区内新能源汽车及配件、电动(园林)工具、智能家居、智能制造等相关行业企业在飞地设立研发中心、研究院。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最近一期亩均效益评价等级需达到B级及以上。鼓励符合上述产业要求的总部经济型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及具有产业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入驻。
招引区外数字经济、人才项目、总部经济及税源型相关行业企业入驻园区,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企业和税源型企业。区外新引进企业入驻应注册地落户金东,遵循金东区现行各产业扶持政策要求,同等享受市、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二、项目评审及入驻流程
(一)项目申请
由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运营单位对各地飞地园区进行运营管理,并根据运营协议要求拟定入驻条件,运营单位按入驻条件进行招商,提交区科学技术局初审。
(二)项目评审
初审材料通过后,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复审。
(三)项目入驻
通过复审的项目,区科学技术局下达入驻通知,由运营单位配合办理入住手续。
对高层次人才项目、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需供地项目以及重大税源型项目,如现有扶持政策不能满足企业要求,可提请区政府“一事一议”审议决策。
三、飞地园区管理
(一)运营单位管理职责
1.负责飞地园区日常运维。人员需专职足额配备到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负责项目招商入驻工作。按具体各飞地园区的要求完成招商任务,组织、指导、协助拟申请入园企业做好项目入园申报工作。
3.负责入驻企业服务工作。完成飞地园区入驻企业经营情况月报、年报统计,并报送至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助入驻企业做好各类政策奖励、扶持和项目评选申报工作。
(二)运营单位激励措施
1.委托专业类平台管理公司的,需另行制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充分体现双方责权利对等,明确退出机制,并严格按合作协议条款执行。协议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
2.飞地园区项目年度综合贡献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运营方贡献总额8%的奖励,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6%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4%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下不予奖励。本条所指的年度综合贡献总额是指企业入库总税收收入,但不包含出口退税部分税额。
3.飞地园区招商业绩突出及入驻园区的企业获得各类荣誉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平台管理公司适当奖励,具体事项在各飞地园区的合作协议中明确。
4.区本级在飞地设立研发中心的项目、高层次人才项目,分别由区科学技术局、区委人才办具体负责,不列入对运营单位的考核,但物业等日常性事务由运营方统一管理。
(三)入驻企业扶持措施
1.区本级企业入驻飞地园区设立研发中心的,参照金华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关于支持企业“飞地”引才的实施意见(试行)》(金人社发〔2019〕83号),《长三角G60金华(上海)科创中心、人才大厦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入驻企业房租先交后补。企业研发投入比例和土地亩均效益评价均达到要求的,且区本级企业当年综合贡献额增长部分超过房租的,当年租金全额返还;当年企业研发投入达不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土地亩均效益评价在C级及以下的、本地企业当年综合贡献增长部分低于在飞地园区房租额的,分别核减三分之一的房租补助。
2.非金东区籍企业已申请入驻飞地园区的,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金政发〔2018〕26 号)、金华市网络经济发展局《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实施细则(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和电子商务类)修订稿》(金网经发〔2019〕26 号)执行。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享受我区相关人才政策,房租扶持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落实,其它扶持政策由区委人才办落实。
对不符合数字经济等产业政策,不能参照享受的入驻园区企业,以对区本级年度综合贡献部分为基数,给予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七年减半奖励的政策扶持。以上两项奖励政策就高不重复。
企业入驻需自行向物业方缴纳房租。园区由区科学技术局、物业方共同招商并由物业方管理的,入驻企业当年业绩达到承诺要求的,给予全额房租奖励。园区委托第三方招商运营的,另行协议约定。
(四)入驻企业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清退处理。作出清退处理后,企业需在一个月内搬离飞地园区。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
3.经营场所连续30天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4.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累计达30天以上的;
5.入驻机构所在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6.在园区内设立研发机构的区级企业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等级被评定为C类及以下的;
7.新招引入园企业年度承诺业绩(6月份以后入驻企业以下一年度为考核年度)不达标的。
四、资金拨付
由区产业创新飞地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和第三方合作协议要求,审核通过向社会公示后进行政策兑现。
(一)申报材料
研发类项目
1.《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企业政策性扶持资金申报表》;
2.上年度亩均效益证明材料;
3.前两个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
招引类项目
1.《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企业政策性扶持资金申报表》;
2.《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入驻企业纳税情况汇总表》及附件;
3.相关单位营业执照。
(二)审核程序
1.申请:申请时提交申报表和相应证明材料;
2.审核:区科学技术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产业创新飞地建设领导小组联审;
3.拨付:联审通过后,经区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审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内企业在飞地园区设立研发中心的,房租补助每年兑现一次。第三方合作运营招商入驻的奖励政策兑现申报工作根据市级部门政策口径及运营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五、附则
(一)成立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建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科学技术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济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科学技术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接各园区入园企业审核、管理、指导和政策兑现相关工作。
(二)为扶持飞地园区企业发展,鼓励园区企业在我区产业化落地,拟适时成立金东区科技创新产业基金。科创基金设立及运营模式另行约定。
(三)园区运营单位及入驻项目企业须遵照本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济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三年,后续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
附件1:
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研发类)
企业名称(盖章) | |||
企业简况及 入驻目的 | |||
入驻人员规模 (人才数量) | 需求面积 | ||
是否计划在杭州注册其他地理法人实体 | 计划注册资金 (无实体不需填) | ||
申请企业承诺 | |||
区产业创新飞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
区产业创新飞地 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
附件2:
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项目入驻申请表
(招引类)
项目名称 | |||
项目简况 | |||
入驻人员规模 (人才数量) | 需求面积 | ||
预计年产值 | 预计年度财政贡献总额 | ||
申请人承诺 | |||
初审意见 | |||
区产业创新飞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附件3:
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企业政策性扶持资金
申报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盖章) | ||
企业地址 | 企业电子信箱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资金项目 | 申请资金金额 | ||
开户行账户及账号 | |||
申请资金依据 | |||
运营单位意见 | |||
科室初审意见 | |||
区产业创新飞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
区产业创新飞地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
附件4:
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入驻企业纳税情况汇总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全年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
税种 | 总额 | 金东区留存部分 | |
1.增值税 | |||
2.增值税调库数 | |||
3.企业所得税 | |||
4.个人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 | |||
5.营业税 | |||
6.城建税 | |||
7.资源税 | |||
8.印花税 | |||
9.房产税 | |||
10.土地增值税 | |||
11.土地使用税 | |||
12.契税 | |||
13.耕地占用税 | |||
入库税款合计 |
填表说明:入库税额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上缴的实际入库税款(不含滞纳金、罚款及退税额)。按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填写。上述填列的“个人所得税”是指私营(合伙)或个人独资性质的企业业主按“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下载:
金东科〔2020〕32号关于印发《金东区产业创新飞地园区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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