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0-42854
区司法局
2020-11-20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金政复〔2020〕4号
申 请 人:曹立骏。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申请人就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以下简称“金东公安分局”)于2020年2月25日所作金公东(鞋塘)行罚决字〔2020〕0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5月8日本机关就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0年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申请人吃过晚饭后于7点左右到同村曹某方家中拜访走动,见曹某方家中有人玩牌,便在旁围观。直至当晚8点多自行回家。第二天1月28日晚,申请人接到鞋塘派出所电话通知,要求其到派出所里接受调查。申请人前往派出所后,派出所民警认定申请人在27日晚有赌博行为,并告知要处罚申请人。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14日并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不清。首先,申请人在1月27日当晚曹某方家中,系旁观而未参与赌博,无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其次,申请人2019年因家中变故,改行经营快餐店,资金全部由老婆掌管。春节放假期间,快餐店员工的工资都欠着未发,春节给小孩的红包都是申请人老婆向其父母的借款。1月27日在曹某方家中,申请人身无分文现金,当天也无任何和案涉赌博人员的转账记录,根本就没有现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2020年2月25日所作金公东(鞋塘)行罚决字〔2020〕0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2020年1月27日20时许,在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洞井村曹某方家中,陈某恩等人以“白心宝”的方式进行赌博,由陈某恩坐庄,曹某把庄,曹某华接宝,曹某进开宝,曹某余望风,曹某红、曹某恩、曹某、曹立骏、曹某帅、曹某根、曹某平、曹某伟、曹某新、曹某明、张某建、张某跃等人押注赌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所提供的曹某红、曹某根、曹某伟、曹某、曹某平、曹某新、曹某帅等人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出具证明的曹某、曹某新、曹某平三人在被申请人的调查询问中明确指认申请人参与了赌博,而曹某根、曹某伟也不能确定申请人没有参与赌博。同时,其他参与赌博的曹某进、曹某恩、曹某方、曹某、曹某华等人也明确指认申请人参与了赌博。第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虽申请人拒不承认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但共同赌博的曹某、曹某新、曹某平、曹某进、曹某恩、曹某方、曹某等人明确指认申请人参与了赌博,且曹某恩、曹某方等人更是明确指出申请人押注金额为500元以上。另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系赌博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第三、本案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宣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时,申请人提出未参与赌博的申辩意见。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虽拒不承认赌博的违法事实,但结合其他参赌人员的证言足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拒绝签字。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因赌博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金公东(鞋塘)行罚决字〔2020〕0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2、证人出具证明9份,证明申请人未参与赌博的事实。证据3、情况说明1份,证明申请人春节期间的财务情况。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行政处罚卷宗一卷,内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案涉人员曹立骏、陈某恩、曹某进等人的询问笔录,申请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证明对申请人暂缓行政拘留。证据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为核实本案事实情况,本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案涉曹某红、曹某等8名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金东区源东乡洞井村村民曹某红报案称与他人发生纠纷(另案处理)。金东公安分局鞋塘派出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系因前一日晚在同村曹某方家赌博引起。经调查,1月27日晚,在金东区源东乡洞井村曹某方家中,曹某红、曹某、曹某进等多人以白心宝方式赌博。1月28日晚,申请人经传唤至鞋塘派出所接受调查,其承认在赌博现场围观,但未参与赌博。经对其他参赌人员的调查,有曹某、曹某新、曹某平等9人指认申请人曾在场参与赌博,且有2人明确指出申请人单次押注在500元以上。同时查明,申请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其现在缓刑考验期内。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金公东(鞋塘)行罚决字〔2020〕0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申请人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罚款未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金公东(鞋塘)行罚决字〔2020〕0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