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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新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1 10:39:57 信息来源: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各分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精神,为与市物价局即将下文的《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新收费标准》对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总体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负担。
    二、调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其它仅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的项目按规定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价

收费标准(万元)

200万(含)以下

0.12

200万-500万(含)

0.4

500万-1000万(含)

1.5

1000万-2000万(含)

2.5

2000万-5000万(含)

3.5

5000万-5亿(含)

5

5亿-10亿(含)

7

10亿以上

8

其他仅使用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的项目

500元每场次

注:

1、工程总承包项目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5%,其他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2、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承担50%;

3、按标段(包)进行收费,一次交易收取一次费用;

4、无具体交易(中标)金额的项目,按照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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