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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执法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0-12-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17 09:07 信息来源: 区执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辅助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辅助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提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公众形象,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辅助执法人员。

第三条 辅助执法人员必须依法管理、严明纪律、奖惩结合。各中队、科室应当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工作,根据本办法切实加强对辅助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四条 辅助执法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辅助执法人员招录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金东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退伍军人优先录取;

(三)对有违法犯罪记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

第六条 政工科负责对辅助执法人员政治审查、工资审核、合同办理、督查管理和辞退手续等工作。法制科、政工科负责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对新任人员进行法规知识考核。

第七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辅助执法人员所在中队、科室是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辅助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对辅助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提出解聘、辞退等相应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过初审合格的辅助执法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期限二年。工作期间有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根据情节予以待岗学习和辞退的处理。工作期间表现好、工作积极、无差错、无过错的下一次聘用中可优先录用。

第九条 新招聘的辅助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法律和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通过市法制办的辅助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合格后,凭辅助人员执法证上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辅助执法人员主要承担综合执法辅助性事务,在综合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热爱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文明值勤,规范用语,积极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四)参与日常巡查,做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方面的工作,协助综合执法队员处理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查,对违反职能内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文明劝导、制止,督促整改,在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报告;

(六)收集并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七)上级部门,局党组、中队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中队、科室应当加强对辅助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辅助执法人员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辅助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由所在中队(科室)组织实施,政工科应结合工作制定并落实辅助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辅助执法人员不得拒绝参与各种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辅助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等。


第五章  队容风纪

第十四条 辅助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工作服、佩戴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仪容严整、规范统一。

第十五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局统一规定,不得随意更换着装类别。

第十六条 辅助执法人员应当队容严整,遵守以下规定:

(一)着制服在室外执勤时应当戴帽子,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

(二)着制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着作训服、春秋常服、冬常服时,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三)辅助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四)不得将制服与便服外衣混穿,不得佩戴在编人员标志标识,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制服当便服穿着。

第十七条 夏常服(长短袖),通常在夏季穿着,着夏常服时,戴作训帽(女队员可带卷檐帽),穿制式皮鞋。

第十八条 作训服(春、秋、冬),通常在执行户外执法任务、体力劳动时穿着,戴作训帽,着黑色作训鞋或靴子。

第十九条 辅助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戴帽子时,帽墙下头发不宜过长;女队员执法时,发辫不得过肩。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二十条 辅助执法人员外出执勤过程中,按规定佩戴执法证、外腰带,统一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

第二十一条 辅助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执法过程中,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玩手机,不得搭肩挽臂。

第二十二条 辅助执法人员步行应当二人成行、三人成列,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三条 辅助执法人员巡查中时应当先敬礼亮明身份,再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请销假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班时间需要请假的辅助执法人员,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具体参考《局请销假制度》。未经上级批准,私自离岗的人员,视为旷工。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按照“标准量化、考核规范、结果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建立辅助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中队、科室要将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纳入队伍管理的考核范围,每月对辅助执法队伍的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七条 政工科负责对辅助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日常督查。

第二十八条 考核方式 考核由所在中队(科室)组织实施,考核实行百分制,与考核经费挂沟,每名辅助执法人员的考核经费300元/月。

第二十九条 考核时间 日常督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形式,专项督查视工作情况而定,日常督查每月考核1次以上,每月公布1次绩效考核分值情况。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 个人品德、工作纪律、效能管理、队容风纪、工作绩效。

第三十一条 考核方法及结果 考核分值为100分制,分值评定实行倒扣分制,扣分后的绩效考核分值即为当月的绩效考核总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辅助执法人员平时的工作绩效考核与个人月度考核奖金挂钩,同时,平时的工作绩效扣分记入各中队月度考核分值。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辅助执法人员年终奖金发放,以及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作为年度评选辅助执法人员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当年度扣发一半的年终奖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年终奖金。

第三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组织管理、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者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形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予以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一)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二)参与违法行为、群访、集访等影响综合行政执法形象的;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违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形象有关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野蛮执法,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的;

(六)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发布、转发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微信、文章,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公车私用;

(九)私分暂扣物品的;

(十)工作日饮酒或酒后驾车等违反效能建设的;

(十一)参与赌博、打架斗殴、迷信活动的。

(十二)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的。

(十三)不服从组织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经查证属实的;

(十五)其他予以辞退的行为。


第八章 待 遇

第三十五条 辅助执法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薪酬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发放。待遇若有变动,以区人社局文件为准。


第九章 辞职、解聘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十七条 辅助执法人员提出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中队(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到政工科;

(二)政工科提交局党组会通过后,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待劳务派遣单位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政工科上报局党组会议讨论关于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关系的申请,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批准。

(二)政工科解除或者终止聘用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的通知书,告知本人和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其办理相关解聘手续;

第三十九条  辅助执法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而离开工作岗位影响工作开展的视为自动离职,按自动离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辅助执法人员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辞职或解聘的辅助执法人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文件(含电脑内资料)以及制服肩章、肩花、领花、胸牌、臂章后,方可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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