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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0-45323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金区政〔2020〕72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0-2020-0009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0-12-26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的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29 08:28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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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的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6日      

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

河道的管理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水利工程和河道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及河道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及河道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与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山塘、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吸虹、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各类工程设施。

本规定所称河道,是指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和乡级河道。

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四、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小(1)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2.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的地带。

3.大坝背水坡管理范围,山口冯水库、山横桥水库、上荷糖水库等3座水库为大坝背水坡脚以外7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两侧外墙外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的地带。其它小(1)型水库为背水坡脚以外6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两侧外墙外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的地带。

(二)小(2)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80米内的地带。

2.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的地带。

3.大坝背水坡管理范围。丁村水库、宅山水库等2座水库为大坝背水坡脚以外6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两侧外墙外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的地带。其它小(2)型水库为背水坡脚以外5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两侧外墙外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的地带

(三)山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不设置保护范围。

2.大坝两端管理范围为两端以外不少于10米的地带,背水坡脚外管理范围为:坝高≤10米的,为10米范围内地带,坝高>10米的,为坝高值范围内地带。

(四)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大、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2.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3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米内的地带。

(五)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水库库区、大坝管理范围依据水库、提防、水闸等水利工程。

2.水电站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3.产权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有的输电线路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市级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10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10米内的地带。

2.县级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5米内的地带。

3.乡级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2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1米内的地带。

(七)沟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灌区干渠和一个流量(每秒1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灌(排)水渠道的管理范围、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2米(有巡查、维修作业通行要求的一侧不少于3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2米内的地带。

以上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及范围的具体标准,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市级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关于同意东阳江(金东段)、武义江(金东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平面图的批复》(金区政〔2017〕45号)的要求施行。河道规划调整时原则上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背水坡脚起10米内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县级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关于同意金东区县级河道管理划界成果报告(一期)的批复》(金区政〔2018〕40号)和《关于同意金东区县级河道管理划界成果报告(二期)的批复》(金东区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9〕22号)的要求施行。河道规划调整时原则上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背水坡脚起5米内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乡级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关于同意金东区乡级河道划界方案的批复》(金东区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20〕20号)的要求施行。河道规划调整时原则上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背水坡脚起2米内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六、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本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是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区水行政主管的监督。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已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应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体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可以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十、违法本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起30日后施行,原《金东区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金区政〔201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金区政〔2020〕7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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