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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28895273B/2020-45572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办〔2020〕43号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31 14:55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修订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金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0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4.5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2.2指挥部职责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7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3.2.2 预警信息解除

4 报告与评估

4.1信息报告

4.1.1 基本要求

4.1.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4.1.3报告内容

4.2 事件评估和核定

4.2.1 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

4.2.2评估性质认定

4.2.3 评估结论及后续处理

4.2.4事故核定及后续处置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1.1 事发单位

5.1.2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5.1.3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2 预警发布

5.3 分级响应

5.4 响应措施

5.4.1 组织实施

5.4.2 医学救援

5.4.3 现场处置

5.4.4 流行病学调查

5.4.5 检测分析评估

5.4.6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5.4.7 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2.1奖励

6.2.2责任追究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7.2医疗保障

7.3人员及技术保障

7.4物资与经费保障

7.5社会动员保障

7.6宣教培训保障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体预案》和《金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事故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4个级别。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者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在我区发现属于我国首次出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30至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1.4.5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3)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处置工作水平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5)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区政府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区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和兼任职务,负责分管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将事件性质评估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药安办应当重新核定事故等级,确认已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成立金东区相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下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长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区领导任副总指挥;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食药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市场监管局(食药安办)、区监察委、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发改局、区经商局、区教体局、金东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外事办、台办等外事管理部门。

2.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我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审核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食药安委报告应急救援情况等。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指定的区食药安办副主任和事故发生环节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副主任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和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告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监察委:负责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以及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涉及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产品、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负责组织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负责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学处理;结合医疗救治和风险监测情况参与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金东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维稳、及时对互联网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等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占道经营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区经商局:负责协调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监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监管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交通运输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涉及粮食生产流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负责组织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协调、指导涉及乡镇(街道)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涉及旅游景点、旅游组织单位、旅游接待单位、组团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2.5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药安办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区卫生健康局、金东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区检察院及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等单位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和建议等。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区监察委负责组织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者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迅速查办案件,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负责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指导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监管部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金东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机构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组织事故发生地的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紧急救援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牵头,会同区食药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和宣传报道工作,并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管理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

由指挥部根据需要抽调或者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区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区指挥部及职能监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会同区有关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区,包含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进口、消费等环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做好风险信息交流和通报,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测、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重大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向区食药安办和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情况通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区食药安办、区卫生健康局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区食药安办、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2 预警信息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4 报告与评估

4.1信息报告

4.1.1 基本要求。

(1)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主动监测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食药安办进行报告。

(3)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区食药安办。符合通报条件的,应同时进行情况通报。

信息报送范围超出金东区行政区域的,应当事先取得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宣传部,其中一个部门的审核同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实行网络直报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宣传部。已确认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立即停止跨行政区域报送信息并做好上级解释工作。

4.1.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进口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药安办、区卫生健康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药安办、卫生健康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局、区食药安办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药安办、卫生健康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区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食药安办。

(6)有关监管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食药安办,并通报区卫生健康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7)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8)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药安办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金华市食药安办报告。

4.1.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还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阶段报告应当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各类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4.2 事件评估和核定

4.2.1 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救治情况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报道信息;

(6)经核实的其他通报信息。

4.2.2评估性质认定。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确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而采取的措施和相对应的确认活动。评估食品安全事件,应当综合考察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主要依据的,行政报告应当收录专业技术机构专业报告作为附件。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随时对其掌握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进行评估,一旦发现事件可能或已经符合食品安全事故的评定标准,在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对事件性质的认定程序。

区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强化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沟通协调,主动或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事件的信息和资料,以便区卫生健康局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进行认定。

4.2.3 评估结论及后续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结论分为三种,分别是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评估结论确认后,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通知区食药安办。

4.2.4事故核定及后续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区食药安办接到区卫生健康局的评估结论后,应当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核定程序,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

(2)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结论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卫生健康局也应当立即通知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结合其掌握的情况,可以要求区卫生健康局重新进行评估,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资料。区卫生健康局重新评估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药安办应当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核定程序,确定事故等级;区卫生健康局经重新评估,仍然认定事件性质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药安办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规程进行处置,并持续跟踪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3)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评估结论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区食药安办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规程进行处置。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监管职能部门、事发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5.1.1 事发单位。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存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5.1.2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区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1.3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主动、有效进行处置,成立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控制事态发展。

5.2 预警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发布事故预警。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由区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的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的时间、提醒事宜和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科通过广播、电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报警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3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成立运行。必要时,区指挥部应当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Ⅲ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并按照市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要求,成立应急指挥部,增加应急处置力量,控制事态发展。

金华市政府已经批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事故发生涉及我区的,我区也必须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职能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4.1 组织实施。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响应措施,按照事故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指挥调度。

5.4.2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或区卫健局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安全的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故发生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5.4.3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已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5.4.4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区食药安办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5.4.5 检测分析评估。

检测评估组要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事故调查组要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6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新闻宣传组或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5.4.7 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稳定组或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协调相关媒体和网络媒体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患者救治、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事发地乡镇(街道)加强和部门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协调配合,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区有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应急款项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拨付救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未经审核擅自报送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食药安办。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区食药安办会同公安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预警、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乡镇(街道)要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信息收集渠道畅通有效。

7.2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顺畅、持续高效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运用,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检测机构受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事故发生后,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应急款项分配方案,指导、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做好救援资金的使用、发放和管理工作。应急救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所需的设备和物质必须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6宣教培训保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区食药安办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区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监管部门,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或培训。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或者培训。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区食药安办要结合实际及时牵头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有关监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国务院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区食药安办备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区政办〔201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2.金华市金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附件1

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2

金华市金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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