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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0-05-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金金政复字第3号

发布时间: 2020-05-22 11:10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金金政复字第3号

申请人:汤某时。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汤李时对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金东区住建局)于202021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关于金华赤山公园项目I标施工项目投诉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22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在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18日报名参加金华赤山公园项目I标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于2020110日上午930分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分中心开标室开标,申请人及投标部门同事等人在现场参加开标。  

按照评标程序,确定了入围评审的投标文件共九份,即北京东方园林、上海园林、东珠生态、宁波汇绿园林、北京中邦汇泽、诚通凯胜、正和恒基、江苏苏北花卉苗木、宁波市园林工程九位投标人;随后进入技术标评审,1230分左右,公布技术标文件评审结果;然后进入项目负责人答辩,1340分左右,项目负责人答辩结束并统计公布技术标得分;接着进入资信标评审环节,收集了各投标人资信文件后,于1510分许,公布资信分得分情况(宁波汇绿0分,正和恒基10分,中邦汇泽8分,宁波市园林6.38分,江苏苏北花卉0分,诚通凯胜2.19分,上海园林6.69分,东珠生态0分,北京东方园林7分),现场顿时一片哗然,各投标人纷纷上前质疑,主持人安抚情绪后逐一进行登记后,进入评审室与评标专家沟通;1530分左右,在现场一片纷然中重新公布了新的得分,变更了上海园林、江苏苏北花卉、东珠生态三家单位的分值,顿时又掀起开标室一片哄然;主持人收集登记质疑材料后又返回评标室,1550分左右,公布了最终的资信分得分情况(宁波汇绿10分,正和恒基10分,中邦汇泽8分,宁波市园林6.38分,江苏苏北花卉4分,诚通凯胜2.19分,上海园林8.45分,东珠生态1分,北京东方园林7分),此时已有投标单位人员愤而离场。此后,进行了商务标开标,1610分左右公布各投标人投标报价;1623分,宣布报价质量分,并宣布东珠生态废标;1633分,抽取评标基准价调整系数值XY值,确定为7.821650分左右,评分汇总表公布。资信标开标结果公布后,开标室内就一片喧闹,质疑之声此起彼伏。因为按照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的条款,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经多次征询,仅有住建部门领导并委托授权的建筑业协会颁发或联名颁发的奖项符合要求(如国家级的鲁班奖,省级的钱江杯、白玉兰杯、安济杯等),而风景园林学会及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奖项均不符合该要求。2020117日,金东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了中标企业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得非常细致且专业,显示了招标人及市政府希望将赤山公园建设成为一流的城市公园的决心,然而专家评审环节却似是而非,模棱两可:资信分评审标准明确投标人资信得分“①投标人自20161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承建单位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30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园林绿化施工业绩的得3分;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30000万元以下的类似园林绿化施工业绩的得分按直线插入法计算得分(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即类似园林绿化施工业绩的得分=3*(投标人类似园林绿化施工业绩工程造价(万元))/3000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得分计,不同项目得分不累计,本项最高得3分。项目负责人资信得分“①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61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30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园林绿化施工业绩的得3分;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30000万元以下的类似园林绿化施工业绩的得分按直线插入法计算得分(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即类似园林绿化施工业绩的得分=3*(投标人类似园林绿化施工业绩工程造价(万元))/3000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得分计,不同项目得分不累计,本项最高得3分。而据公开信息查询得知,中标候选人正和恒基公司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示范小城镇生态环境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为六枝特区落别乡湿地公园;六枝特区岩脚镇高桥村区域总体景观风貌改造项目,六枝特区郎岱镇东山百草园建设工程,六枝特区落别乡婚纱摄影房车基地(主会场);六枝特区主城区景观提升项目以上五个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P33页资信标评审标准附注类似园林绿化施工业绩指绿地率不少于65%、用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且含群众性的娱乐、休息及管理财务建筑等设施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不包括动物园、游乐公园、游园、儿童公园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规定的其他专类公园,不包括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等其他绿地)的要求;而另一项目太原市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绿化三标段的中标合同价为12279.55万元,项目负责人资信得分如何能得到3分?  

综上所述,有充分理由相信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因此,117日至120日,我公司对此次金华赤山公园项目I标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向业主单位、招标代理公司、住建局等相关单位提出质疑。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核实并根据招标文件P237.1.2条款及P248.1条款组织重新招标。  

120日,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金华赤山公园项目I标施工项目施工质疑函的回复》,解释经评委审核,拟中标单位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业主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认可评委的评审结果。并口头告知我有其他单位也在质疑,业主单位已经赴太原进行核实,该项目经后期追加,工程量确实超过3亿,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同日,申请人向住建局了解了投诉活动的流程及相关办法,准备进一步进行投诉,随后因进入春节假期,并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延迟上班影响了相关后续工作。  

在此期间,申请人接到公司内部相关同事及领导的电话,说拟中标单位有人联系公司相关人员及领导,阻止我公司进一步的投诉活动。而申请人向业主单位、住建局等部门发起质疑或咨询投诉事宜的每一步动作,拟中标单位均做出了非常及时、准确的关联反应,申请人深感蹊跷之余,不得不怀疑是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将我公司及申请人的质疑与投诉行为泄露给了拟中标企业,并在暗中协助拟中标企业平息相关质疑与投诉!招标代理公司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进行招标代理工作,应该是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有责任有义务对各参与单位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招标代理公司的人员将投诉人的行为及内容透露给被投诉方,导致被投诉方四处活动,阻止我们重新获取一次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之前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也有理由怀疑是否受招标代理机构影响导致。与此同时,申请人也进一步了解了太原晋阳湖项目,我公司与被投诉单位同时中标的太原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工程二标段(中标价1.42亿)于201912月底刚刚进行了绿化工程部分的初验,园建部分尚未初步验收;而被投诉单位中标的三标段的初验比二标段还迟了一周时间,正式的竣工验收完成时间预计至少要在20204-5月份。并且,太原市园林局的官方网站(http//ylj.taiyuan.gov.cn/zfxxgk/ylgl/lhgc/index.shtml)上对完成竣工验收的园林工程项目均进行公示,而被投诉单位的太原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工程三标段未能查到。  

鉴于以上情况,202026日申请人向金东区住建局提交了投诉函,投诉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弄虚作假,同时投诉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公平公正对待投标人,反而将申请人的质疑及投诉行为透露给投诉对象,存在与拟中标单位串通勾结的嫌疑。请金东区住建局核实被投诉单位招标文件中的竣工验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为证明申请人为项目利益关联人,申请人提供了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及公司内部相关工作流程证明申请人为该项目前期拓展第一负责人,并因新冠病毒疫情管控,授权委托金华籍人士李小勇先生递交相关材料。213日,收到金东区住建局以材料无法证明为项目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由,不予受理的告知书。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1,申请人为该项目的利害关系人;2,本项目前期招投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其次,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的法律依据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二条第一点释义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主体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三类,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二是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绑定投标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再次,被申请人在审查投诉主体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主体证明,但申请人仅提交其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社保材料,该材料无法证明其系该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要求。故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告知书1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证据2,太原市住建局网站、太原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网站的相关网站内容截图,证明其投诉的内容。证据3,申请人的社保缴纳信息,证明其是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证据4,东方园林关于多湖赤山公园项目的内部审批单,证明申请人参与了该项目工程。证据5,关于金华赤山公园项目I标项目施工质疑函的回复,证明多湖中央商务区、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相关质疑函的答复。证据6,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告知书1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证据2,申请人的投诉函及相关附件,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的相关情况。证据3,项目负责人承诺书,证明参加案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情况。证据4,情况说明,说明申请人提交投诉函及被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相关情况。证据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被申请人还提供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释义供本机关参考。  

经审理查明:202028日,申请人汤李时向金东区住建局提交投诉函,其认为在金华赤山公园项目I标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招投标结果存疑,要求组织重新招标。211日,金东区住建局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称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是该项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为提起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异议的适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上条款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制度。其立法本意在于,在招标投标这一专业性较强的活动中,加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鼓励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解决争议,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因此,相关法律对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案而言,参与金华赤山公园项目I标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项目负责人为白某某。申请人汤李时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已获上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因此,金东区住建局以申请人汤李时不是适格主体而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招投标投诉,并无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21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的《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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