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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5 15:25:49 信息来源:区行政服务中心

交易分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为配合“金东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正常运行,依据《金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基本工作流程及其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试行)》(金资交办〔2016〕7号)文件要求,现将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收取及分工

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统一缴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银行保证金专户,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按招投标程序做好对接管理,交易分中心维护系统运行和建立保证金收退台帐,交易分中心开户银行负责收退及保密,不得挪作他用。

二、投标保证金收取清单的办理运用

代理机构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限,及时确认潜在投标人保证金提交情况,在交易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打印投标保证金到帐清单,经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保证金专户管理员(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员”)确认,供开评标使用。

三、一般投标保证金退付程序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拟退付的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填制退付审批表,经法人签字同意,附上营业执照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报经招标人审核、法人签字同意、附上营业执照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向交易分中心提出退付,并由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发起退付申请;

(二)保证金管理员依据上述书面退付审批表和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的退付申请,经核对无误后,在5日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予以退付,然后,将保证金退付审批表和保证金收退银行票据回单等原始凭证,统一收集、整理、登记,并交财会人员建帐归档。

四、投标保证金常规退付的规定

(一)非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5日内,按本办法第三条流程予以办理;

(二)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单位出具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廉政合同原件后,5日内单列按本办法第三条流程予以办理;

(三)放弃投标的。按非中标候选人办理。

五、特殊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一)暂缓退付的投标保证金。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标人、代理机构、交易分中心接到有关方面书面意见的,暂缓退付保证金:

1.开标后,涉及投诉、质疑的;

2.投标过程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放弃投标的;

4.其它应暂缓退付的情形。

本款上述相关问题处理完毕,招标人、代理机构、交易分中心在接到有关方面正式处理决定后,方可依章办理退付手续。

(二)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下列情形者,不予退付投标保证金:

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或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

(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保证金

1.误划入专户的投标保证金。由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银行回单,法人签字确认,附营业执照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在退付清单上注明原因,经保证金管理员核实后,按本办法第三条单列办理审核退付手续。

2.不符合招标文件提交的保证金。按非中标候选人办理。

3.暂不退付或作违约金处理的保证金。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出具书面建议,按规定办理保证金处理手续。

(四)流标的投标保证金。流标后,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审核退付手续,招标人再次招标的,按规定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非“电子交易系统”招标项目的保证金。“电子交易系统”运行后,不通过该系统招标的工程(俗称“线下招标工程”),参照本办法,按代理机构发起、经招标人法人签字同意,附营业执照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办理退付手续,保证金管理员凭上述审批手续,在投标保证金专户核对无误后退还。

六、其它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款人、退款人、投标人名称和所参与投标项目内容必须一致,如有差错,招标人、代理机构、交易分中心必须及时依章处置。

(二)投标人单位名称变更。交纳、退付保证金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要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相应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并同意保证金退到名称变更后的账户、承诺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书,经招标人法人签字确认,附营业执照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退付手续。

(三)投标人基本账户变更。交纳、退付保证金基本账户不一致的,投标人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和复印件,同意保证金退到新基本账户,承诺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书,经法人签字确认、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方可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退付手续。

(四)交易分中心财务人员负责投标保证金收缴退付等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五)投标保证金超出保证期后,招标人不同意退还或不及时发起退还操作,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保证金应当不予退还的,交易分中心将不予代管该笔保证金,交由招标人自行保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金区资交办〔20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保证金退付审批表 


金华市金东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保证金退付审批表

由我公司代理招标的                               工程,已完成                   程序,以下     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可予以退还,现提请招标单位审核批准。

序号

企业名称

保证金金额

(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金额



招标代理


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单位



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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