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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义新区石塔头等三个村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10 09:02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孝顺镇、鞋塘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因金义新区核心区块开发建设需要,依据《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46号),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金义新区石塔头等三个村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金义新区石塔头等三个村城中村改造

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金义新区核心区开发建设,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城市有机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46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范围

  孝顺镇石塔头村、余宅村、鞋塘办事处石泄村村庄范围

  二、城中村改造启动日期及截止时间

  孝顺镇石塔头村、余宅村、鞋塘办事处石泄村城中村改造启动日期为2020年 7 月 10日,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2020年 7月 31 日。

  入户评估截止时间:2020年7月31日,签约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腾空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

  三、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方式分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化+高层公寓”安置两种。

  (一)公寓式安置

  1. 安置地点:新社区长丰新城地块。

  2. 安置标准:安置以户为单位,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占地25平方米的4.3倍即107.5平方米计算。

  3. 公寓房安置的房款结算:

  (1)高层公寓安置房价格按照金华市区公布的建安成本价1915元∕㎡和综合价3355元∕㎡执行。

  (2)因户型关系,安置房套型总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建安成本价结算,不足部分在8平方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80%给予补偿。安置房套型总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应安置面积按建安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超出面积在8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以综合价购买的安置房差额面积结算方式另行规定。

  (3)从第8层起每增高一层价格增加20元/平方米。

  (4)车位:每户允许按评估价的50%优惠购买一个车位。

  (二)“货币化+高层公寓”安置

  1. “货币化+高层公寓”安置是指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定额度的安置人口采取货币化安置,其余选择高层公寓安置房的模式。

  2. 安置人口在3人以下(含3人)的允许1个安置人口选择货币化安置,其余安置人口必须选择高层公寓安置(户安置人口为1人的,选择小户型安置房1套,剩余安置房面积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安置人口在4人以上(含4人)的最多允许2个安置人口选择货币化安置,其余安置人口必须选择高层公寓安置。

  3. “货币化+高层公寓”安置选择高层公寓安置房的安置地点、房款结算标准和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安置房一致。

  四、房屋补偿

  (一)房屋认定

  1. 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审批件等认定。属批少建多的房屋,按批准面积认定。

  2. 合法“一户多宅”处理

  合法的“一户多宅”,在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签约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评估的3倍补偿,未在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签约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

  3.门前屋后乱搭乱建处理:一律不予补偿、不予奖励。

  (二)补偿标准

  1. 由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3年金华市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金市建房[2014]33号)对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评估,拆迁人给予补偿。

  2. 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化+高层公寓”安置、高层公寓安置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助,临时安置费补助计算标准如下:

  (1)在规定的腾空截止时间前完成腾空验收的,临时安置费从规定的腾空截止日起开始计算,至安置房分配到户之日止。

  (2)从开始计算起36个月内,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月计算(不足500元∕月∕户的按500∕月∕户元计算),若逾期,加倍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3)在规定的腾空截止日前完成腾空验收的,再给予2元∕㎡∕月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36个月。

  (4)选择“货币化+高层公寓”安置的,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不予补助临时安置费。

  3. 水表补助费:按7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

  4. 电表补助费:按7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

  5. 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化+高层公寓”安置、高层公寓安置的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

  6. 电视、电话、宽带移装补助费:有线电视移机补助按5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按108元/部,宽带移除补助108元/条,电话加装宽带移除补助108元/门。

  7. 空调移机补助费:柜机340元/台;挂机210元/台。

  8. 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按每只800元补助。

  9. 动力电安装补助费:3000元∕户。

  (三)其他奖励

  1. 评估奖。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入户评估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

  2. 签约奖。被拆迁人在2020年8月20日前签订协议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3. 腾空奖。被拆迁人在2020年9月15日前腾空房屋的, 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4. 提前腾空奖。被拆迁人在2020年8月10日前腾空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在2020年8月11日—8月20日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在2020年8月21日—8月31日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奖励。

  五、安置人口资格认定

  (一)安置人口

  1. 在册人口的安置

  实际在册并列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可作为安置人口。

  2. 就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

  原列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地农转非人员列入安置对象。

  3. 参军人员的安置

  原列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属现役义务兵、士官的,可列入安置对象,军官不列入安置对象。

  4. 在校大学生的安置

  原列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列入安置对象。

  5. 服刑人员的安置

  原列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人员列入安置对象。

  6. 通过婚嫁进入本村的处理

  安置人口截止时间前迁入户口,且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可列入安置人口。

  7.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

  (二)特殊安置人口

  1. 已达法定婚龄且符合分家立户的,即男性未婚且年满22周岁,不满60周岁;无儿子户女儿年满20周岁且符合招婿条件,经本户申请乡镇审核后,单独立户按3人安置。不满60周岁的已婚未育家庭,可单独立户按3人安置。

  2. 与父母未分户的已婚家庭且属在册并列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本户申请乡镇审核后,可视同分户进行评估签约。

  3. 蓝印户口(即通过缴纳集镇入户费农转非人员),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按1人安置,但不得单独立户。

  4. 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国企职工户口在本村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5. 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国企职工嫁到本村或招女婿到本村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6. 离婚家庭,按原家庭人口状况确定。

  若男女方离婚后再婚的,女方户口在本村并再婚的,其再婚丈夫及与再婚丈夫生育的子女不论户口是否在本村,均不列入安置人口。若男方再婚的,本人生育的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随再婚妻子迁入的子女不列入安置人口。

  7. 挂靠人口的处理

  退休、下岗、离婚回迁与随离婚母亲迁入、通过亲戚朋友挂靠等户口,不列入安置人口。

  8. 外嫁女的安置

  (1)外嫁女因政策原因户口迁不出的,本人可列入安置人口,不得单独立户。外嫁女的子女不列入安置人口。

  (2)外嫁女离婚或未离婚户口回迁的,都不列入安置人口。

  (3)外嫁女户口可迁未迁的,若男方未曾以本人姓名审批过建房,可安置1人,但安置房为综合价3355元/㎡。

  (4)因义务教育子女就学在市区购房户口迁出的原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迁出人口每人按综合价3355元/㎡购买1套高层公寓房。

  9. 精神病人等需监护的安置人口计算

  需要父母监护的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如该户没有额外申请生育指标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按3人安置;否则,只能按1人安置。

  六、村集体的房屋补偿

  村集体的房屋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建设、城乡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准。村集体的房屋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其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评估的3倍补偿给予货币安置。

  七、附则

  本方案由金义新区新城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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