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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38429831H/2020-139760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发文字号:

    金东司〔2020〕10号

  • 发布日期:

    2020-08-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金东区社区矫正廉政风险防控十守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25 15:24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司法所:

    为构建清廉矫正体系,全力打造过硬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廉洁自律意识,有效防范社区矫正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有效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提升,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2020824    

 

 

 

金东区社区矫正廉政风险防控十守则

构建“清廉矫正”体系,全力打造过硬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廉洁自律意识,有效防范社区矫正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有效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提升,现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守则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严禁索取、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友财物、接受吃请等活动的行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禁止有殴打、体罚、强迫其参加超体力公益劳动等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

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时,社区矫正机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人员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必须严格围绕被告人、罪犯的再犯罪危险性、能否实现有效监管、能否适用社区矫正核心,全面分析掌握的调查资料做出调查评估结论;在作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禁止令的建议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社区矫正机构按时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对居住地不在辖区内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机关并退回材料。

办理接收手续时,必须及时依程序组织社区矫正宣告;必须社区矫正对象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必须社区矫正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制度时,应当社区矫正对象的口头、电话形式报告记录在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告次数严格审查到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书面汇报签名审查到位;必须严格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报告。

五、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制度时,必须严格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超过7日或续假的,按规定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应当通过信息技术进行跟踪管理;出现越界警告时严格审查原因;严格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并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进行核实。

六、开展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制度时,应当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接受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时做好记录;对社区矫正对象因故不能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的,必须严格落实书面请假和补课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故免除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的,严格审批并按照每次报批限于三个月的时间规定。

七、落实奖惩和其他监督措施时,严禁发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骗取奖励或者减轻处罚的行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严禁徇私包庇行为。必须严格依规定审核或审批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行为或会见特定人员的申请;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手机定位操作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定位,对发现的定位异常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实施电子定位装置措施时严格适用社区矫正法规定的五类情形

八、对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解矫手续时,禁止存在提前或延迟的现象;对脱、漏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组织查找。

九、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时,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关于未成年对象的特别规定;严格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管理;严格落实未成年对象的档案查询审批制度。 

十、对司法所或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开展业务指导时,应当避免存在监督管理不严格、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或处理等,执法质量检查应当做到严格细致、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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