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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 执法信息
  • 信息索引号:

    330703000000/2021-141674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1-12-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2-10 15:44 信息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我区人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行政主体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自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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