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我区人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对所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含电子数据)和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文字记录,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听证笔录、审批表等;
(二)音像记录,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形式形成的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六条 依申请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或者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同时在接待地点采用视频监控或者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或者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书,履行审批程序。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审批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根据不同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流程进行全面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始记录,直至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九条 行政执法程序包含初审、受理(告知)、调查取证、专家评审、复核公示、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审核批准、作出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经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的,应当做好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时,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或者交由专门人员存储。
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存储的,应当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承办人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案卷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案卷、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存储管理制度。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档案,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行政执法中未履行全过程记录要求;
(二)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三)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行政执法文字或者音像记录;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对行政执法过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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