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执法权力清单、执法行业领域、执法人员名单;
(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执法程序及流程图;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信息,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的事故调查报告;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六)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方式,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科技系统行政执法事项。
(八)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检查时,应出具检查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执法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对上述公开内容应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需要利用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行政执法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我局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各部门配合,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对外公开。
四、执法信息公开的期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执法信息,应当自该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二)属于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信息资料,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
(三)属于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信息资料,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五、执法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一)局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第二条的信息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二)各业务科室负责由本部门承办的本制度第二条(四)项中除行政许可外的执法信息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负责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相关信息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汇总公开。
六、执法信息公开的载体:
(一)本局网站设立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执法工作相关信息;
(二)运用公告栏、微信订阅号等方式公开部分信息。
七、对于已公开的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决定,应当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开部
门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于决定作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载体上删除。
八、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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