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内设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局各业务部门依法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范围包括:
(一)行政许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或者经本局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二)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五、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
送法制部门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部门应依法审查,严格把关,对审核意见负责。
六、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及调查取证情况;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运用情况;
(四)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法制审核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承办人员填写《案件法制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随送审材料报送分管领导;
(二)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交由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八、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自由裁量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分管领导完成法制审核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
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一)认为符合本局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认为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的意见;
(四)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
提出变更意见;
(五)认为文书书写有瑕疵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认为超越本局执法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十、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意见持不同意见的,应当组织本部门集体讨论,在讨论记录中详细记载不同意见及保留意见等情况,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意见。讨论后不能与法制部门形成一致意见的,向分管负责人汇报,由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局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最终决定。
十一、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按照本局执法责任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此而导致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本局对一般行政处罚(除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参照本制度,由承办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十三、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街道科技部门参照执行。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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