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16 09:19


金市民〔2021〕20号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0年6月30日前经金华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时间

参检社会团体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社会团体自查.社会团体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切换至“金华市”,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找到市民政局,然后找到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社会团体须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年检年报纸质材料递交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提出意见建议,并加盖印章.直接登记但未明确党建工作机构的社会团体,将年检年报纸质材料直接报送市民政局.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社会团体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直接报送我局审查.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三、年检年报内容和材料

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年检(年报)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2020年度)或《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2020年度);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2019年度年检结论为 “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团需提交整改报告;

(四)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须提交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由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费用由我局承担,报告由审计机构统一报送我局和反馈各社团.

(五)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项材料需一式二份.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三)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四)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八)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九)在2020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十一)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十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十四)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十五)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十六)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十七)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十八)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十九)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二十)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二十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十二)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二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二十四)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二十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我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金华市民政局”官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二)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社会团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团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工作.

(三)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市民政局与2家国有银行加强合作,开通社会组织年检代办,办事群众若在网上填报或打印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到就近银行网点办理.(已开通代办业务银行网点详见附件)

六、联系方式

年检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E55-58窗口

联系电话:82469616,82468676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QQ群:574562582

 

附件:已开通代办业务银行网点汇总表

 

金华市民政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已开通代办业务银行网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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