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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07 17:27 信息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测预警,确保困难对象“应助尽助”

1.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利用入户排查、系统预警提示等方式,继续加强对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困难群众,特别是重病重残人员、不能返岗人员、失业人员及农副产品滞销家庭等群体的跟踪、监测、研判,正确运用民主评议、一事一议等方式,及时将符合条件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2.适度扩大低保对象覆盖范围。对低边家庭中的重残、重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生活困难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

3.加大失业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救助保障需要和疫情影响情况确定。

4.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

二、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发放社会救助资金

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社会化发放,减少资金拨付和发放环节,确保及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上。每月及时确定救助发放清册,低保金应在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要做好与“一卡通”代发银行的信息对接,密切关注代发银行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结果,对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未发放成功而退回的资金要及时处理。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在资金支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加快直达资金支出进度。密切关注市场物价变动情况,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面落实阶段性提高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乡镇工作人员通过大救助信息系统定期为困难群众制作送达救助补助情况清单,让困难群众清楚救助补助具体内容,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三、加强探访关爱,密切关注困难对象致贫风险

组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干部、村(社)协助人员、党员干部、志愿者及社会力量等,通过定期上门、结对帮扶等形式,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殊困难人员的探访探视,排摸困难群众风险隐患,力所能及解决急需困难,帮助转介链接救助服务。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要及时上门探视,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对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提供帮助,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基层经办服务水平

1.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2.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落实购买服务资金和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基层工作力量。

3.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4.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移动端、宣传栏、政策手册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群众救助政策知晓度。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