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
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场所 | 10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10次/年 | 现场 检查 | 建设工程施工场所是否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 | |||||||||||||||||||||||||||||||||||||||||
2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场所 | 10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10次/年 | 现场 检查 | 建设工程施工场所是否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 | |||||||||||||||||||||||||||||||||||||||||
3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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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场所 | 10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10次/年 | 现场 检查 | 建设工程施工场所是否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 | |||||||||||||||||||||||||||||||||||||||||
5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场所 | 10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10次/年 | 现场 检查 | 建设工程施工场所是否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 | |||||||||||||||||||||||||||||||||||||||||
6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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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可在检查结束签字确认时直接向检查人员提出。当签字确认公示后一个月内对公示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科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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