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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330703000000/2022-148332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2-11-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1-08 09:57 信息来源: 区发改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要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负责实施,办公室、综合体改科经济信息与信用中心配合。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八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相关人员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提供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经办公室综合体改科审核后对外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自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整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 办公室建立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负责音像设备保障和统筹管理,实施行政执法的室、属单位负责音像设备日常保管和维护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 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审议的,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办结后30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组卷,并移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当记录制作室、制作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针对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人员应当执法活动结束7工作日内将有关记录移交办公室,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记录制作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调用

第四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二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都要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综合体改科负责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及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的方式、程序和时限等

第二十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人员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及时将审核报告、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送综合体改科审核。综合体改科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综合体改科针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综合体改科可就相关审核内容征求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意见。相关人员综合体改科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存在异议提交第三方法律顾问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执法室、属单位应将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一并入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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