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的要求,省发改委对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了梳理,细化和量化了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为了使全省发改部门切实执行好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作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规范化要求。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系统行政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的法律素养。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应当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经过梳理,发改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发改委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执行标准。对于其他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因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暂不予以细化、量化。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执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按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进行分离。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核职能应由发展改革部门的法制机构行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行使,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则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建立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还应对所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指导。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应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后,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三)加强工作指导。省发改委法规处要做好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这次制定公布的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应保持稳定性。同时,应做好工作跟踪,适时进行评估,并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
附:《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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