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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2022年2月18日收到抽样编号为XC22331024306230098的不合格报告,在3月23日收到抽样编号为XC22360681388030103的不合格报告,在3月31日收到XC22360681388030534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已并案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1024306230098的调味料酒,抽样编号为XC22360681388030103和XC22360681388030534的花雕酒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寿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料酒、花雕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结果为0.00891g/kg,检测结论为不符合判定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在2022年2月18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并在当日把不合格报告送达给生产单位并对生产单位进行检查询问,生产单位于当日提出复检。于2022年3月17日,本局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检)(编号:2210904998),报告显示:检测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结果为0.00891g/kg,检测结论为不符合判定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又收到报告编号为XC22360681388030103和XC22360681388030534的不合格报告,经过现场检查比对,这两批不合格产品是同一批次的花雕酒,同时对三份不合格产品进行并案处理。经查明,经查明,2021年10月21日,当事人将原酒(09原酒、12年粳米酒)和水、食盐、焦糖色进行勾兑混合,静置一天后于2022年10月22日将混合均匀的调味料酒进行灌装包装。当事人所使用的12年粳米酒系其在2013年从一名叫潘东星的人处购买,当事人在购买上述原酒后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该批次12年粳米酒在之前的生产记录中并未使用,而是在当事人发生股权变更之际因厂房搬迁原因才使用这款原料酒。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已生产被抽样调味料酒产品650箱,规格:350ml*40袋/箱,生产成本12元/箱,当事人已销售650箱,售价为15元/箱,货值金额为9750元,违法所得1950元。另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9日将原酒(90原酒、12年原酒)和水、焦糖色进行勾兑混合,静置一天后于2022年10月30日将混合均匀的花雕酒进行灌装包装。当事人所使用的90原酒系其在2008从金华市曹宅寿生酒厂(现已注销)购进,当事人在购买上述原酒后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同样当事人因股权变更、厂房搬迁等原因才使用的这款原料酒。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已生产被抽样花雕酒产品943箱,规格:400ml*25袋/箱,生产成本18元/箱,当事人已销售943箱,售价为22元/箱,货值金额为20746元,违法所得3772元。以上共计货值金额30496元,违法所得5722元。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722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80722元,上缴国库。。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2年5月(1))
我局在2022年2月18日收到抽样编号为XC22331024306230098的不合格报告,在3月23日收到抽样编号为XC22360681388030103的不合格报告,在3月31日收到XC22360681388030534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已并案处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金华寿生科技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寿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料酒、花雕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结果为0.00891g/kg,检测结论为不符合判定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21日向金华易元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XC21330721305431518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我局在2022年2月18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并在当日把不合格报告送达给生产单位并对生产单位进行检查询问,生产单位于当日提出复检。于2022年3月17日,本局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检)(编号:2210904998),报告显示:检测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结果为0.00891g/kg,检测结论为不符合判定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又收到报告编号为XC22360681388030103和XC22360681388030534的不合格报告,经过现场检查比对,这两批不合格产品是同一批次的花雕酒,同时对三份不合格产品进行并案处理。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