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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2022年4月6日收到抽样编号为DC22330700300430257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700300430257的纳酶水纤维植物固体饮料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纳酶水纤维植物固体饮料产品中霉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在2022年4月6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并在当日把不合格报告送达给生产单位并对生产单位进行检查询问并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以21元/盒的加工费接受他人委托生产了纳酶水纤维植物固体饮料产品69盒(5g*30袋/盒),并于2022年3月2日被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成品库中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4盒),销售价格50元/盒。上述纳酶水纤维植物固体饮料产品样品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D20220091),霉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2年4月6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库存有上述纳酶水纤维植物固体饮料产品55盒(5g*30袋/盒),除用于抽样14盒外,其余未曾销售,销售金额700元。以上共计货值金额3450元,违法所得294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纳酶水纤维植物固体饮料产品除监督抽检外未曾销售,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2年6月(3))
我局在2022年4月6日收到抽样编号为DC22330700300430257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金华市金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纳酶水纤维植物固体饮料产品中霉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在2022年4月6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并在当日把不合格报告送达给生产单位并对生产单位进行检查询问并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以21元/盒的加工费接受他人委托生产了纳酶水纤维植物固体饮料产品69盒(5g*30袋/盒),并于2022年3月2日被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成品库中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4盒),销售价格50元/盒。上述纳酶水纤维植物固体饮料产品样品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D20220091),霉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2年4月6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库存有上述纳酶水纤维植物固体饮料产品55盒(5g*30袋/盒),除用于抽样14盒外,其余未曾销售,销售金额700元。以上共计货值金额3450元,违法所得294元。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