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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2-144682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告〔2022〕1号

  • 发布日期:

    2022-06-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0-2022-0002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2-05-31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2-06-02 16:40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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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金华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复函》(浙司函〔2022〕1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金政告〔202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转事项

自2022年6月1日起,将《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金政告〔2022〕1号)明确的 28个领域共1556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

二、职责边界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金政告〔2022〕1号)关于具体事项的职责边界清单执行。原先约定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金政告〔2022〕1号)中职责边界清单不一致的部分作废,按新的职责分工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金政告〔2022〕1号)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通告》(金区政告〔202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1556项).doc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金区政告〔202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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