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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38429831H/2022-147078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金东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金金政复字第11号

发布时间: 2022-09-20 14:33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王某斌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义乌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号。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299,法定代表人:王乐寒职务:长。

申请人请求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查处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31日收到该复议申请,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基于202111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举报信,举报某镇某小区某栋某号别墅业主非法侵占公共用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202124日,被申请人答复:经现场调查,某栋某号别墅业主未用实体围墙单独占用场地,其在门前场地上挖掘等进行环境美化改造,未发现有损害业主通行、安全等共同利益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上述回复内容为由拒绝立案查处,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理由一:不能用“未用实体围墙”的理由来否认当事人开沟建池把公共场地占为己有的事实;理由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某小区某栋某号别墅业主擅自占用、挖掘门前场地的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并非被申请人认为的“环境美化改造”,况且经过规划建设的公共用地未经审批个人不能擅自“环境美化改造”,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理由三:某小区某栋某号别墅业主砍掉原来公共树木,挖掉公共草坪,修建包括池塘在内的个人休闲设施,这些都已经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可知,只要发生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行为,便已经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被申请人在举报回复中称未发现有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况,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已依法履行职责,经实地调查,未发现某小区某栋某号别墅业主存在违法事实。理由一:某栋某号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前公共场地只是更换了树种、修建水池等,未用实体围墙围住占为己有,没有改变房前场地绿化的用途,仍然用于绿化;理由二:某栋某号业主的行为并未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该别墅交付时,房前公共场地用绿篱隔离,无道路可行,杂草丛生,业主自己出资进行环境美化改造不仅提升小区整体美观,也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符合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类似情况在小区还有20多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由于该小区为新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某栋某号业主在装修前已向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提交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三:申请人认为只要发生挖掘道路、场地的行为,便是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这说明挖掘道路、场地的行为并不全是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是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是如申请人所认为的只要挖掘场地就是损害共同利益。

二、申请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某栋某号业主未予以立案处罚,并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也认为某栋某号业主在美化改造过程中的挖掘等行为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而不是侵害其个人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某栋某号业主不予处罚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无权提起复议,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故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某小区全体业主或经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理由二:该小区前期物业公司未收到其他业主对包括某栋某号业主在内20多户别墅业主的美化绿化行为提出异议,因此并未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申请人认为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可以提议召集全体业主大会讨论该事项。综上,某栋某号业主没有违法事实,环境美化改造行为没有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知,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才能进行立案处罚,故被申请人对某栋某号业主未予以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举报信二封,证明举报时间和内容。证据2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王某斌举报信的回复》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有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证据3、《不动产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某小区业主身份。证据4现场照片纸质打印件一份,证明某小区某栋某号别墅房前场地挖掘后的状况证据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某栋某号业主装修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业主装修前有办理手续。证据2某栋某号业主房前场地改造效果图复印件一份,证明装修过程中对房前场地进行挖掘美化改造,只是更换树种、修建水池等,未用实体围墙围住占为己有,没有改变场地绿化用途。证据3、小区物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某栋某号业主装修前有办理过手续,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业主提出过异议证据4、其他排屋别墅业主房前屋后环境改造及未改造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环境改造提升了小区整体美观整洁证据5、现场勘验笔录、调查问询笔录、调查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小区某栋某号业主,认为该小区某栋某号业主非法侵占公共用地,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于2021119日写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24日对举报信做了回复,认为某栋某号别墅业主未用实体围墙单独占用场地,其在门前场地上挖掘等进行环境美化改造的行为,未发现有损害其他业主通行、安全等共同利益的情况,因此没有进行立案查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法律法规已经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本案中,针对2021119日申请人提起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答复。申请人不服答复意见,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复查申请。综上,信访事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进行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另外被申请人对某小区某栋某号业主行为不予立案处罚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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