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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38429831H/2022-147081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金东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金 金政复字第12号

发布时间: 2022-09-20 14:57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王某斌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义乌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号。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379号区政府联建楼,法定代表人:吴雄鹰职务:长。

申请人王某斌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东综执信(答)[2021]1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34日收到该复议申请,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0118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举报信,举报某小区某栋某号别墅业主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西大门)。202123日,被申请人答复:该别墅不属于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因此该别墅业主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的行为,不属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申请人认为,该别墅外立面装修虽然不属于“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工程建设,但却属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结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该别墅外立面装修工程,必须申请行政许可,被申请人错误适用法律,以致得出错误结论,希望复议机关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撤销。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像、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由于该处建筑物不属于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因此其外立面装修,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理由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申请人主张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条,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应是国务院。而申请人主张适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应属于部门规章,不适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情形。理由二:申请人所举报的建筑物并不属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认为案涉建筑物的装修是对住宅外立面的改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经被申请人勘查,该门庭在当事人合法占地范围内,案涉建筑物的装修柱子之间本就属于业主的私人区域,柱子之间并无墙体。因此该行为并非“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的情形。根据立法原意,法律对改造外立面的限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公民个人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导致对公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而案涉建筑物的大门改造对房屋的本体安全毫无威胁,故本案事实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有关外立面的规定。理由三:申请人所举报的建筑物并不属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是浙江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浙江省的具体适用。该条例三十六条规定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像、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因此只有“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根据现场勘查,某小区某号建筑物完全在小区内部,并不沿街,因此该行为不需行政许可。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于20211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对某小区某号业主非法侵占公共用地、违反规划改变外立面进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就该《申请书》所反映的事项开展了调查,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某小区某号业主之前已将原先超出门庭外立面的搭建的建筑物拆除完毕。被申请人督促小区物业清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在处置完毕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并于202129日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举报人。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职责,调查、处理结果真实客观。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举报信一份,证明举报时间和内容。证据2《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一份,证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的时间和内容。证据3金东综执信(答)20211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有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证据4、《不动产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某小区业主身份。证据5现场照片纸质打印件一份,证明某小区某栋某号别墅西大门现状证据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金东综执信(答)20211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内容做了回复并且送达。证据2现场照片纸质打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搭建建筑物拆除前后情况和建筑垃圾清理后情况。证据3、部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内容,证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某小区某栋某室业主,20211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申请内容主要是拆除某小区某栋某号别墅改装的西大门并恢复原状,清除拆除水泥平台产生的建筑垃圾,恢复公共用地原状。2021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金东综执信(答)20211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法律法规已经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本案中,针对2020127日申请人提起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答复。申请人不服答复意见,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复查申请。综上,信访事项应当依据信访条例进行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另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某小区某栋某号别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的查处职责,被申请人为或不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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