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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1-11
主动公开
消火栓主要供消防车从各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因此,消火栓用水是“救命水”,尤其是在抗旱保供水严峻形势的当下,擅自打开消火栓取水,不但会给消防安全埋下极大隐患,而且违反我市抗旱应急响应的相关规定。11月11日,记者从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该局就处罚了一名擅自违规打开消火栓取用自来水的货车司机。
近日,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鞋塘中队接到自来水公司举报,称有人在金东区鞋塘办事处兴盛街与广顺街交叉口擅自通过消火栓取水。执法队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浙G8xx59的重型自卸货车就停在消火栓旁,车边就是一个消火栓。
货车司机张某说,他驾车行驶至兴盛街与广顺街交叉口时,看见有消火栓,贪图方便,就直接打开消火栓洗车,并为该车水箱加水。
“该行为未经过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及公安消防部门许可,属于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执法队员依法对此事进行立案查处,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就是经过这里,刚好看见有个消火栓,贪图方便就打开消火栓取水了,以后肯定不会再有这样的行为。” 货车司机张某接受处罚后说。
消火栓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城市公共安全以及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火墙”,盗用消火栓的水,会因操作不当损坏消火栓,火灾发生时无法正常为消防车供水,延误救援时机;随意启用消火栓还会造成周边居民特别是高层用户用水瞬间失压,影响正常生活用水。《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据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该局加强了对违法用水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擅用消防设施用水、未经批准擅用公共水源及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领域共立案查处10起,处罚金额近3万元。希望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私自开启消火栓违规取用自来水,并及时制止、举报他人随意开启或破坏消火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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